同性戀議題之探討
http://home.kimo.com.tw/19271/student/sg-4.htm輔大‧進修部哲學系‧
蔡秦倫、陳玉婷、林意舒、張玉芬、李佳雯
同性戀是這個社會中長期存在的一環,卻被長期的忽略與歧視,人們一直把同性戀當作病態,不容許、不需要也不能為他們平反,只用單一的眼光看待同性戀者,很少有人站在身為「人」的立場來重新思考同性戀的議題。而同性戀者處於這樣的環境下,他們也是十分痛苦,也想努力為自己爭一口氣,種種的努力只是想要與這個社會和睦相處。同性戀與社會的關係是處於一個不穩定的、一觸即發的張力下,如果我們能夠回到「人」的本質上來看這樣的議題,也許能夠改善社會與人之間的衝突。
同性戀的定義:
同性戀是指一個人性衝動的對象是同性,而不是異性。只追求同性間情感與性慾的人的同性戀表現,大多是屬於感情面的,他們只是喜歡在同性的人之中,尋求滿足情感的生活;對於異性,則不感興趣,可以說是與異性戀沒有不同。
一個人性心理發展過程中,在性器期都可能會出現「戀親情結(Oedipus Complex)」。在面對這項情結時,人們往往有兩種的解決方式:一是正向(positive)的方式;二是負向(negative)的解決方式。所謂「正向的」方式,也就是一般人所採用的方式,藉由認同同性別父母的方式,來渡過這個時期,而發展出「異性戀」的行為。而「負向的」方式,是藉由認同異性父母的方式來解決戀親情結,而可能發展成「同性戀」。
一、心理學的看法
根據Freud的理論,「同性戀」是因為所謂的「某種性發育遲滯狀態」所引發的。他認為一般的同性戀者,因為未能超越性心理發展過程中的最後階段,而將本能的原慾(libido)由個人「以自己為愛戀對象」轉換成「與自己身體類似的他人為愛戀對象」之故。他認為「大多數同性戀者,是有這戀母情節的存在。他們在幼年時,依賴母親,缺乏獨立的性格;長大以後,對女性有著恐懼與憎恨的觀念,他們不敢與女性接觸,因為在他們潛意識中,認為如此是侮辱母親,是不可饒恕的行為。另一方面他們對女性深存憎恨,理由是她們不能向他的母親一樣照顧他。」亦即,以「家庭、親子」關係來看的話,如果家庭出現一些缺陷,例如:父母離異,父親過於柔順、母親過於強勢等等,往往會造成子女在性心理發展過程中,出現性別認同的問題。在許多研究裡,的確發現「家庭」與「同性戀」間,存在有極大的關連性;也就是說,破碎家庭的同性戀比例較一般家庭為高。社會學家Beiber and Jones(1962)均認為,破碎家庭中多半沒有父親,因此男孩子缺乏對父親的認同,故而對母親會比較依賴;甚至,有時母親會在潛意識裡將兒子視為先生的替代品,如此更容易產生同性戀。
二、社會學的看法
許多人認為同性戀行為是經由學習而來的。Grey(1992)就曾表示:近年來,對於同性戀的起因,已逐漸拋棄心理分析學派的看法,取而代之的是以性別認同(gender identity)來做解釋。
我們對於本身性別的認同大約在2歲左右便已開始顯現出來。而在青春期初期,同性之間的關係非常親密,無所不談,有許多悄悄話不方便與異性訴說,因此便有許多較為接近的同性朋友,稱為「友伴期(buddy stage)」。因為此時在感情上十分的親密,自然地在身體上的接觸也相當的多,但是,絕大多數的人最後都會自然的將這種關係轉向異性戀上去,因為這是社會所認可的;但是,若與異性的關係不滿意的話,又可能會轉回同性戀上。在許多研究中,的確發現許多同性戀者都曾有過與異性相戀,甚至有異性性行為的經驗,但是卻因為覺得與異性相處的經驗並不如與同性的經驗來得好,例如:男同性戀者認為女性是愚笨的、無知的、自私的;女同性戀者則認為男性粗魯、只顧自己的性慾發洩等等,因而轉向為同性戀。
除此之外,還有些其他證據也支持學習與環境的影響,可能是造成同性戀的主要原因:例如:社會對於同性戀許可的程度會影響該社會出現同性戀的多寡比例;在越是允許同性戀的社會裡成長的孩子,長大後較易成為同性戀者;或是,監獄裡,一半的人有同性戀的行為,這是未進監獄前的4倍;而同樣的,寄宿學校、軍中,也有較多的同性戀。當然,對於這一點,有人認為只是同性性行為因為環境因素而增加,並不是真正的同性戀增加。
從精神醫學的角度來看,在1974年美國精神醫學學會(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所訂定的精神醫學診斷手冊第三版(DSM-Ⅲ)發表之前,在精神醫學判斷上,的確仍將「同性戀」視為「性倒錯」的性異常精神患者。但自從1974年公佈之後,包括其後的修正版(1988)、第四版(1994),都已經將「同性戀」自「性倒錯」欄中刪除,亦即不再將同性戀視為精神疾病的一種。因此,就精神醫學上而言,同性戀已不再是偏差行為或疾病了!
根據金賽博士的報告指出,男人有百分之三十七,在其一生中有一次同性戀的傾向,而大衛博士則發現有百分之五十一的女人,在情感上有過同性戀的傾向。
既然,同性戀是性傾向,而其發生的原因有哪些?我們可以由下列幾個原因了解同性戀產生的原因。
一、基因的原因:
大約一世紀前,有些學者開始以為同性戀是有遺傳性的,正如眼睛、膚色一樣,是由基因所決定。從早期Dr. Kallmano(1952)以同卵及異卵雙生子研究開始,基因的因素一直是研究同性戀起因的一個方向。Kallmano的研究發現:所有的同卵雙生子,如果有一個是同性戀者,另一個必然也就是同性戀者;但異卵雙生子若有一個為同性戀者,另一個也為同性戀者的機會只有1/8。此發現似乎證明了同性戀是具有基因遺傳性的。
但是,最近Dean Hamery(1995)研究裡,針對114位男同性戀者作家族背景調查,結果發現只有在母系的親族有較多的同性戀家族成員而父系家族方面則沒有顯著相關,因此他認為同性戀的生理機制遺傳可能是性聯遺傳。而隨後的研究中,他繼續比對40對皆為同性戀者兄弟的基因,結果發現在x染色體上,40對兄弟中有33對彼此是完全相同的;進一步比對x染色體上的各區域,結果發現在Xq28處這四十對兄弟幾乎完全相似。因此推論男同性戀的遺傳機制可能與x染色體有關,且為性聯遺傳。
1. 腦部結構異常
在生理研究中,最主要的在於腦部結構的探索。如果,我們可以從腦部結構的研究裡,發現同性戀與異性戀間的差異的確存在的話,便可以做出強而有力的論證,認為「同性戀是異常的」。
有些人認為同性戀是胎兒在母體內時,在大腦視丘分化上出現了錯誤,而無法與其性別相符合,因此造成生理上是某一種性別,思想行為卻像另一種性別。最近,生物學家做了一項研究,似乎支持這種說法:他們將雄性荷爾蒙注射到懷孕的天竺鼠內,若注射時間正確,則雌幼鼠出生後,雖然外型是雌鼠,但卻具有雄鼠的性本能,且會拒絕雄鼠的求愛,而想「騎」到其他雌鼠身上。這是因為荷爾蒙影響幼鼠腦部裡的下視丘分化,而影響了性別行為。從這裡,便有人推論到人類身上,認為婦女若在懷孕時生病或吃藥,而影響了胎兒的下視丘分化不全,則極有可能長大後成為同性戀。
另外,近年的研究多半都是以生理解剖學的方式,人類生理發展上的證據,顯示男女同性戀者在下視丘神經核和視交叉與異性戀的發展速度有所不同,可能是影響同性戀成因的因素之一。而Cole(1995)便經由人體解剖的方式,提出「腦部生理狀況會影響同性戀」的說法。
從上述研究裡,似乎發現腦生理因素會影響同性戀;但是,也有許多的研究證據顯示「腦生理因素對於同性戀並無顯著的影響」。例如在Alexander and Sufka(1993)的研究裡,將受試者分為男同性戀者、女同性戀者、男異性戀者與女異性戀者四組進行不同任務的工作表現研究,結果發現同性戀者與異性戀者在左右半腦、不同腦區對於各項任務、刺激的電波反應均無顯著的不同,顯示同性戀者在面對不同情境或不同任務時,其腦部生理反應與異性戀者的表現並無顯著差異存在。因此,腦部生理狀況會影響同性戀的說法,並沒有得到一致的支持。
2. 內分泌失調
在這個議題上,主要探討的是有關同性戀者在荷爾蒙分泌上是否異常。可以分為幾個方向來看:
(1)染色體異常所導致的性荷爾蒙分泌異常
是否因為染色體異常所導致的性荷爾蒙分泌差異會造成同性戀的傾向?例如:在異常的染色體組合情形裡,XXY染色體的組型會影響到男性荷爾蒙的分泌量減少,此時同性戀的傾向比較起其他正常的基因組型,是否有較高的情形?針對這個情形,在Heller and Maddock(1974)的研究發現,從醫院病理資料裡,所抽取出符合條件的樣本中,只有不到0.3的人是同性戀。從這項研究裡我們可以發現,因為生理上遺傳基因異常所導致腺體分泌荷爾蒙量的病理性減少,與同性戀形成間並無有效的相關。
(2)成熟個體荷爾蒙比例異常
在成熟男性的體內荷爾蒙種類主要有:男性荷爾蒙、性腺激素以及女性荷爾蒙。1971年,聖路易市的一個研究機構測量比較一般人與同性戀者血中荷爾蒙的含量,結果發現有3/4的男同性戀者血中男性荷爾蒙含量高於常人,其餘1/4的男同性戀者則僅有微量的男性荷爾蒙;另外,在Kolodny(1952)的研究裡進一步指出,男性荷爾蒙中的睪酮素含量的多寡是導致同性戀行為出現與否的依歸。不過,這項結果在其後的研究裡並未受到支持;主要原因有二:◎個體睪酮素的含量會隨著循環系統,在不同的組織活動部位,出現不同的含量變化;◎睪酮素的多寡會依照個體的行為方式不同而有不同的含量,例如:經常吸食大麻者,其睪酮素會因大麻影響而降低分泌量。因而,研究中睪酮素比例偏低的情形不足以支持研究者的推論;因此,性荷爾蒙真的影響我們的性行為取向?以人類來說,受到性荷爾蒙的影響並不如動物來得大,動物只有在發情時期(性荷爾蒙大量分泌時)才有性行為,但人類則幾乎可以在任何時間進行性行為。因此,荷爾蒙對人類性行為影響似乎不如上述的大。
二、環境的原因:
後天環境的影響成為同性戀者,大致上可分為下列幾種原因
(1)情境性的同性戀(situational homo***uality):因為身處於某種特殊環境底下,而使得個人性取向受到扭曲;在該情境消失後,便會轉變成原來的異性戀取向。例如:軍隊、監獄、遠洋工作場所等等。同性戀的傾向,不僅在軍營與監獄中盛行,而且在學校裡、修道院裡也都行之有年。我們發現有一個共同的原因。是有環境的因素。在一個封閉的男校或是女校中、甚至是一個缺少異性的環境之中,她(他)們沒有太多的機會接觸異性,所以遇到不愉悅的事情或是挫折時,只有同性之間的安慰,而基於人性中情慾的需要,自然會在同性間選擇一個較具異性特質的人來表達自己的情慾。如在女校中的女性因為情感的需求會找一個較具男性特質的女性友人,來滿足情感的需求。而只要這個情境解除,離開了只有同性的環境,或是有較多的機會與異性接觸;同性戀傾向的情形自然會減少很多。
(2)階段性的同性戀(facultative homo***uality):在發展過程中,因為某些因素的影響,而使個人出現短暫性的同性戀行為;但隨著發展階段的完成,該同性戀行為便會隨之結束。例如:青少年間的同儕壓力作用。
(3)反抗性的同性戀(antiestablishment homo***uality):為了向傳統觀念挑戰以及為證明自身的價值,而容許自己嘗試與傳統婚姻倫理相違背的同性性行為。這種類型「同性戀」的發生,與「傳統倫理」所認定的兩性關係有很大的關連。
三、家庭的原因:
家庭環境的不良、夫妻的離異或是不和睦、父母偏袒溺愛,使得子女只能對雙親中的一方產生認同感,也使得對性別角色的認同產生混淆。現在將這些原因分述如下:
(1)重男輕女:父權體制下的壓迫,使得女性在心理上產生女性較卑微的心態,於是容易產生要做一個男生的心理,以喚起父母注意的眼光。在她的心中產生以男性自居,而需要一個女性來做她的伴侶。
(2)父親形象懦弱:一個男、女孩子總是在家庭中需要一個角色的榜樣。假如他們的父親形象是一個懦弱的人,或是遠遊他方,長年不在家,孩子在不知不覺中容易接受母親的影響,以此為榜樣。經此長遠的薰陶後,就會以較女性的特質為榜樣,因而較喜歡與男人為友,甚至將自己當作女性來看。
(3)過於依賴或偏愛:一個男孩受到父母過於溺愛或偏愛,他的依賴性會較強,他們會對女性的柔弱沒有興趣,而需要較剛強的男性特質做為他們依靠或崇拜的對象;同樣的,一個女孩受到父母過分的溺愛,常使他們不敢接受陌生的環境,對男性產生疏離感。這些都容易有同性戀的傾向。
(4)父母離異或不合:男孩會因憎恨母親離家的關係,而對女性沒有安全感,而較喜歡同性。同理。女孩憎恨父親虐待母親,而形成對男性有恐懼與厭惡而排斥男性。
四、職業的原因: 國內與國外都有過男女要反串的演出,或因為職業的因素而對異性產生反感,進而有同性戀的傾向。例如:上海等地方因為戲曲的演出而產生許多的男妓。在柏林也是相當盛行的。這是因為許多男人好男風的時尚產生了這樣的職業。
同性戀的情愛:
一、感情生活
1、愛情
「問世間情為何物、直叫人生死相許」。愛情對同性戀者來說,其實是一條漫長而又艱辛的路,在這條路上,他們吃盡了苦頭、付盡了代價,為的只是希望能與相愛的人在一起,但因戀愛的對象是同性,所以在這以異性戀為主的社會中,他們往往是不被接受、不被認同,甚至遭受唾棄的一方!而在這不被祝福的情況下,他們又將如何看待自己的愛情呢?難道真如外界所想像般那麼樣的怪異嗎?還是嘔心呢?
其實在那些真正發生了感情的同性關系中,同性戀的感情生活與異性戀的愛情相比,無論從形式、內容還是熱烈、趨勢程度上看,都十分相像,唯一的區別是衹是戀愛對象的性別是同性。這一點對於異性戀者似乎有些匪夷所思,但在調查中了解到的一個個同性戀愛事件,在當事人身上卻顯得那麼自然,真誠,無可懷疑。同性戀者敘述自己戀愛經歷時所使用的詞彙與異性戀也完全一樣,如"愛上"、"占有"、"海誓山盟"、"感情破裂"等等。
例如:女人和女人談戀愛,在這之中同時夾雜了母女、姐妹的情感,但是更強烈的卻是濃厚的身體慾望和情感寄託。這是品質最好也最自然的一種戀情,因為女人和女人可以分享更多的生活、身體和生命經驗。愛她、疼她、被她愛、被她疼,都是幸福的!!
所以同性戀和異性戀的愛情是一樣的、是沒有區別的、同時也是神聖的!因此,我們更不該鄙視同性戀者的愛情,而應要用平等的角度去關懷、支持他們,畢竟大家尋求的都是「真愛」呀!
2、性
一般人常會認為同性戀間的情感僅止於性關係,因此無法與異性戀一樣,維持長久的情感關係。所以,認為同性戀者的下場必然是孤獨度過一生。但是,實證研究的發現卻恰與一般人的想法相反。
同性戀者對於伴侶的找尋,通常需要花費較異性戀者為長的時間,才可能找尋到適合自己的對象,因此會更加以珍惜。同樣的,在伴侶離去之時,同性戀者的反應也與異性戀者沒有差別,仍然會感到痛苦,或是急於尋找另一個新伴侶。另外,在Mattison and McWhiter(1995)所做的長期調查裡,也發現同性戀者的關係中,雖然也有離異,但也有許多伴侶長時間的相處在一起;而其相處過程與異性戀間的相處情形並沒有差別,也會有爭吵,也會有相互妥協,面對問題並解決問題等等。
一位女同性戀者如此描述了自己的性愛:「…最重要的是,女人和女人做愛,妳會有被尊重、較平等的感覺,在擁有與被擁有、激情與溫柔之中,妳是被尊重、憐愛、欣賞、疼惜的。」由此可知,同性戀者一樣可以擁有與創造美好的性愛!
二、愛滋的迷思
愛滋病的正式名稱為「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是一種病毒引起的疾病,進入體內之後,會有一段很長的潛伏期,病毒在這段潛伏期間慢慢破壞人體的免疫系統,直到人的免疫系統完全失去抵抗力,於是靠近任何病毒,都可能發作為任何疾病。
許多人誤以為愛滋病患者等於同性戀者,其實愛滋病不是同性戀者的疾病,愛滋病和同性戀之間的關係不是等號,愛滋病是進行危險性行為的人比較容易感染的疾病。換句話說,沒有任何保護措施的性交行為,沒有全程正確使用保險套的人,都是愛滋病的高危險群。愛滋病的主要傳染途徑是體液,包括精液和血液,愛滋病有85%是由於不安全(危險)的性關係所感染的,不安全(危險)的性關係包括嫖妓、非相互單一性伴侶、多重性關係等。其他的15%包括打針共用針頭、輸血及胎兒與母體間的垂直感染等。另外,平時與感染愛滋病者日常生活相處,一起吃飯、握手、淺吻是不會感染愛滋病的,並不需要害怕得不敢跟他說話,或拒感染愛滋病者於千里之外,也就是說,安全的性關係才是避免感染愛滋病的有效途徑。所以愛滋病和同性戀之間的關係不是等號!
三、同性婚姻
同性戀到底是不是異常的變態行為?同性變婚姻能否合法化?同性戀者應不應該受到法律的保障?儘管中外學者眾說紛云,迄今卻仍無定論,雖然在有些國家已經採取容忍同性戀的態度(例如荷蘭已立法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一日起允許同性結婚,並賦予法律上的保障),但是我國民法上的婚姻係一男一女的結合體,在台灣目前的社會狀況及法律規定而言,同性戀者的婚姻,顯然尚未為社會認同及接受。
雖然讓同性戀的婚姻合法化,可能有助於他們的正常化,但是依據目前的法律規定,同性戀婚姻尚未能合法化,無法受到法律的保障。我國民法親屬編所謂的婚姻,是一男一女的結合體,因此,同性戀的結合,並不受法律之保障。
同性結婚究係違反何種要件?法律無明文規定,學說上仍有爭議。有學者認為係違反實質要件而結婚無效,另有學者則認係違反形式要件而結婚不成立。惟民法並明文規定以婚姻當事人非同性為結婚的形式要件,但因同性結婚違背公序良俗,應認為結婚無效。
同性戀與家庭:
一、同性戀者如何面對家庭的壓力
不論如何,我們首先所面對的都是一種異性戀的思考模式,因為不論是同性戀者還是異性戀者都源出自一個異性戀家庭,所以當同志在處理自己和家人的關係時,必需同時背負不被了解和親情的壓力,這種時侯的掙扎所牽扯進的因素就相當廣泛,尤其是當一個同性戀對自我身份的認同時,她最想做的一件事就是向她身邊的人-家人、朋友現身,因為她不覺得她做的是一件錯事,而是以自己選擇Lesbian的生活模式為傲,但這些想法和家人不能接受的強烈反彈及情緒反應相撞擊的時侯,常會讓一些同志幾乎完全喪失為自己抗爭的能力。
有些同志選擇讓部分家人知道自己的身份,希望能在家中也享有部分的坦然;有些同志用暗示代替明示,想在一些既成事實中讓家人接受自己和自己的同性戀伴侶;也有些同志在對家人表白後受到軟硬並施的脅迫;還有些同志完全不考慮是否要讓家人知道的問題,當然,也有些同志在向家人現身之後,得到正面的回應而更能堅定地走這條同志大道。
而且,除了少數同志在向家人直接現身的過程中受到正面的回應外,大部分同志的家人都無法明白地接受同志的身份。所以,其實一個較為和緩的方式,應該是比較能夠避免正面衝突而收到實際上被接受的效益的,尤其,身為子女的,在父母眼中若無獨立的經濟能力或是自己有了家庭,都是孩子,所以父母很自然地會對子女的行為無法以一種冷靜、平等的態度面對。所以,想爭取父母的認同(不論是明示或暗示),至少先讓父母放自己獨立的能力,無論是經濟或生活上,讓父母認為身為兒女的我們是一個成人,可以處理好自己的一切,這樣同志才有基本的籌碼向家人現身。
至於,實際向家人come out的行動上,come out的意義相同,但come out的方式有很多,怎麼做受到的反彈最小?怎麼做收到的效果最大?這視每個人不同的情況而定,但卻值得每個同志先好好想過一次。
站在父母面前說(我是同性戀),或許勇氣可嘉,但不見得是一種明智的舉動,畢竟現在的社會對(同性戀)三個字是不經思索的產生反感,如果用一種漸進及生活的方式應該會比較妥當。
好比說,先和父母溝通關於婚姻的必要性,並試著透露自己如果(沒有好對象)的話,也許不會結婚,並且試著在一些機會下嘗試改變父母,家人對同性戀負面的看法(但是當你這麼做了而且成效不錯時,請別高興得太早而急著告訴他們(同性戀就在你們身邊),而如果自己是有伴的人時,可以試著讓自己的伴有機會和家人見面,相處,了解,讓家人由接受你們是(很好的朋友)開始,逐漸去感受,接受你們的親密,因為父母先接受了你們的(這個朋友),日後,若是有成熟的時機讓家人知道你們的關係時,家人腦海中較不會先出現(噁心,不正常)的印象而是你們之間的美好及你們與家人之間的親近關係。
這樣的方式有一個最大的好處在於:從生活中來讓他人感受我們的世界,讓一般的異性戀者明白並且感受到,我們的生活和一般人並沒什麼不同,當其他人開始意識到我們的關係不像是普通朋友,而發現我們可能是同性戀的時侯,一般的負面,不正確的印象也已無形地消失了,因為他們能夠感受到活生生的我們,而不是(同性戀)這個詞彙,他們對同性戀的接受程度也就會更寬些。
二、同性戀者共組家庭與撫養小孩的問題
同性戀者面對婚姻這一條路,同時具有社會及家庭給予的壓力。一方面原始家庭無法接受自己的家人是個同性戀者,另一方面又必需承受社會的異樣眼光。如果兩人考慮一同撫養小孩,是否能給予這個小孩一個可以被社會大眾接受的正常家庭?小孩是否可以在一個有著異樣眼光的環境中生活?在如此多向的壓力下,這個小孩的身心真的可以正常地發展嗎?這確實相當值得同性戀者三思而行的。
同性戀者的身心絕對正常,但是對於一個由異性戀者母親生出的小孩來說,生活在擁有極大社會壓力的環境中,他(她)的教育可以與一般小孩一樣不受任何影響嗎?他(她)的社交範圍是否會受限制呢?
如果同性戀者組織自己的家庭,或許可以彼此心靈契合,過著只羡鴛鴦不羡仙的生活。但是對於他(她)們所撫養的小孩,同性戀者應該如何突破社會的不接受眼光,讓他(她)們的小孩在沒有壓力的環境下快樂地成長?首先,應該使社會大眾完全接受同性戀者,對於小孩的成長過程才能正常發展。否則,對小孩是一件相當不公平的事,也是一種無形的傷害。除非這個小孩天生就是個同性戀者,或冥冥之中小孩本身可以接受社會的壓力,但這是不可能的。
最後綜合分析同性戀在家庭裡演化出的互動及其變化歷程與顯現的現象與意義,可以歸結出幾點共同意涵:
(1)對同性戀持有之不同價值觀將引發家庭衝突
父母對同性戀的價值觀多半來自於被動吸收的負面社會刻板印象,而同志則因為要合理化自己感情並發展認同,所以會積極關於同性戀的正向資訊,如此一來便父母與同志子女便在對同性戀的價值觀上有了相對立的立場,這樣的立場一但正面相臨便容易引發激烈的家衝突。
(2)僵化的價值觀使衝突演變為循環式衝突
因為價值觀所引起的衝突,雖然有機會被平息,但彼此僵化的價值信念未改變前,任何一個事件或任何一句話都可輕易的再次引發衝突,衝突轉以各種不同表象不斷循環出現,家庭是一個趨衡的系統,但在循環衝突作用下,家庭與個體在同性戀這個問題上往往只會回歸到暫時性的假性平衡,除非價值觀有被改變的可能性,否則衝突的循環將難以改善。
(3)同性戀只是引發家庭衝突的原因之一
回到家庭衝突的循環結構中我們可以清楚的看出,任何一個不相容的價值觀,都可能引發家庭衝突,同性戀只是其中之一,但因為雙方對同性戀的價值觀都較為強硬,所以引發的衝突通常較為激烈,也由於彼此的價值觀不易改變,所以衝突也不容易消弭。
(4)激烈的衝突容易激化對價值觀的信仰
激烈的衝突容易使父母感受到自己的權威與地位遭受挑戰,也容易強化他們對子女的保護需求,進而更激化他們的價值觀,子女則因為建立的自我認同不容被改變,越激烈的衝突則越加強他們捍衛的決心,價值觀也會因此而被激化,雙方激化過後的價值觀則會遭致更激烈的衝突發生。
(5)父母與子女皆不輕易放棄改變對方的希望與機會
在衝突的循環中,不論父母與子女處在平衡階段或衝突階段,他們都不會放棄希望對方改變,接受自己價值觀的希望,即使彼此曾經因為對方的某些努力而有所動搖,或是在過於冗長的對抗中暫時放棄,但很快的,雙方便又會恢復原先對各自的期待。
(6)個體在發展自我認同中與性取向相關的部分通常會隱瞞家裡
家庭的價值觀通常會被同性戀子女假設為反同性的價值觀,在這樣的前提下為了要能自由發展認同,同志通常並不讓家裡知道其認同歷程,以避免衝突的發生。
(7)家庭的不支持會形成個體認同發展的危機
家庭對同志來說一直是現身的最後關卡,同志非常渴望家庭能接納,支持自己同性戀的身份,一但家庭表現出不接納,否定打壓的態度,便能容易讓極重視家庭的同志陷入認同危機之中。
三、同性戀者如何面對家庭的壓力
(1)逃避
同性戀者通常必需面對家庭給予的壓力,大多數父母親都站在反對的立場,因為在台灣的傳統觀念中,同性戀是很難被接受的,所以,很多同性者選擇逃避,並隱瞞自己是同性戀的事實。
案例:我的家庭很單純,父親是軍人,母親是普通的家庭主婦,是一般人所謂的好家庭,我在家也是個乖女兒,但是我從來不敢告訴他們我喜歡的是女人,我覺得心中的那層害怕是很深的,我想萬一他們知道了,我爸爸會把我趕出去,而我媽則會非常傷心,我完全不敢去想像那個後果。
(2)沉默
有些同性戀者選擇不主動對家人坦白,因為怕引起家庭的戰火,除非不小心被家人發現事情的真相,即使發現事情的真相,也以沉默不語的被動態度,表示他們的解決方法。
案例:我是那種標準家庭的好小孩,我和父母、家人、家中的親戚朋友都處得很好,和家人的感情極深,我現在完全不敢想像他們若知道我是一個同性戀會怎樣?我知道我的父母愛我的程度絕對超過他們對同性戀這件事的反感,所以我確定他們最後一定會接受我,但是身為女兒的我,又怎麼忍心讓他們去替我承擔那些別人的眼光和壓力呢?
(3)接受
有些幸運的同性戀者,家人完全可以接受同性戀愛,甚至還鼓勵他們,還可以坦然地當他們的愛情顧問。
案例:我覺得我滿幸運的,在家中我是獨生女,而我從小就很像男孩子,家人對於這一點也一直很縱容我,或者說,以一個男孩子來看待我,甚至有時侯一些粗重的工作也落在我頭上,像家裡的外公啦、舅舅啦都一向這樣看我...
高中的時侯,和女生談戀愛談到天昏地暗,有時侯還會有小女生哭著來找我,家裡不知道都不行,我和我媽媽感情很好,她還常常當我感情問題上的軍師,有一次我同時喜歡兩個女孩子,就問我媽媽該選哪一個做她的媳婦。
其實這種感覺非常好,我是一個同性戀女人的感情,和我是一個異性戀女人的感情,一樣可以被家人接受且了解。
我還記得自己那時記性很差,情書常亂放,有一次我外公撿到我的情書,還給我時叫我以後要放好,還叫我要好好對人家!
(4)決裂
有些家庭對愛情的觀念相當傳統,如果家裏有同性戀者,根本完全不能接受,有可能會把他趕出家門。
案例:我覺得如果讓我媽知道我是個同性戀,她一定會說:如果妳不恢復正常,我就和妳斷絕母女關係,這樣的話,不過她不會這麼平靜就是了。
同性戀與社會:
一、各種角度的觀照
宗教與民族
1. 在回教世界裡,同性戀在<可蘭經>是明文禁止的,聖訓裡對於同性性交的行為有很明確的立場,例如:「當一個男人跨在另一個男人的上面時,阿拉的寶座會震動」、「男人不可以進入別的男人的身體」等經句。
2. 基督教也是反對同性戀的,認為同性戀是罪惡之一。基督教本是一種極度崇尚禁欲主義的宗教,是由於擔心人類的滅絕才勉強容忍了男女婚姻與家庭,而對於同性戀是無論如何也不會放過了。
3. 在阿拉伯半島北部的貝因族中,同性戀行為是會被判刑,甚至判以死刑。
文化
東西文化的差異,也影響著對同性戀的看法有不同。舉個例子來說:如果一個人是同性戀,別人可能以為他(她)們全家都是同性戀,或是你個人會以為你是受到家裡的影響。有兩種狀況是在中國和西方都會出現:當父母發現自己的孩子是同性戀,他們便會懷疑自己是不是教育方式錯誤之類的。可是和西方人不同的一點是,中國人可能因此而疏遠甚至不和那一家人往來,但西方人不會。
一般人
以往對於同性戀者,一般人大多是覺得不能接受、有病、心裡有問題、變態、噁心等等,但隨著如今社會風氣越來越開放,人們對於同性戀的認識也越來越有多,漸漸改變對同性戀者的迷思,或許依然有人不能接受,但已有大部分的人已經不那麼歧視他們了,但對於接受,可能還有一段距離。
二、社會岐視的原因
媒體的偏見
近年來媒體裹著「觀眾有知的權力」的亮麗外衣,進行偷窺、跟蹤、八卦之實,不僅藝人、政治名人連連遭殃,就連許多不實的報導也紛紛出籠,媒體工作者本是有專業訓練的人才,但是在資本主義的商業競爭之下,許多記者漸漸喪失應有的倫理與道德心,為求「賣點」不惜偏頗報導。而同性戀就在這樣的媒體下慘遭毒手,許多媒體,包括了報紙新聞、新聞性評論節目、綜藝節目、談話性文化節目對同性戀的解讀,不僅僅多患有嚴重的同性戀恐懼症,也多多反應了大眾普遍對同志不甚了解卻又熱愛妄自解釋評論的惡質習慣。這是因為媒體是一個大多數人獲得資訊的管道,大多數民眾只是被動的接受由媒體所報導的訊息。由媒體所渲染出來的態度已變成了大多數人的價值觀,因此只要媒體對同性戀者的偏見沒有改變,社會中對同性戀的歧視就很難有所修正。
「同志」這樣一個弱勢身份以及這個符碼所承載的所有關於人權、身份認同、認知歷程、個人社會史的課題,實在是不適合被當作一個嘲笑、戲謔、笑完就丟棄的話題。
無知、刻板的印象
社會上主要的兩種反同性戀的刻板印象奇怪地都歸向於一個矛盾的命運。一組刻板印象繞著個人性別身份可能倒錯的說法轉:女同性戀者是想要變成看起來動作像男人的女人,而男同性戀者則是想要變成動作像女人的男人。同性戀者被稱為「酷兒(queer)」,其根本所指的不單是怪異的意思,更主要的是其偽造的語意。這些指稱同性戀為性別之錯配或偽造的刻板印象提供了一些材料;而透過這些材料,男同性戀或女同性戀者便成為了類似種族笑話的劍靶。這些刻板印象和笑話雖然可笑,基本上卻是把男同性戀和女同性戀都是為荒誕不經的對象,且被視為次等人種。
另一組環繞著同性戀者的刻板印象,則是將其是為一種墮落的、邪惡的、有陰謀的、腐化的威脅。在此之刻板印象的是把同性戀者看作孩童的騷擾者,更為普遍的說法則是將其視為某種對性有特別狂熱的瘋子。
父權體制
「父權體制」(patriarchy),在這制度下要求,男人要有男人的樣子,女人則要有女人的模樣,如果一個男人一直要把自己弄得很像女人,是不被父權社會所接受的;而女人在父權社會下本來就沒什麼地位,如果又承認自己是同性戀,那無疑是想在社會中消失。「父權體制」本來就不是平等的社會,所以同性戀在此更會被排擠。
其實在父權體制中,一個男人不管是不是同性戀,她還擁有一些權力,但女人相對的擁有較少權力。所以一個女人只要說出他是同性戀,受到的阻力就比男人多得多。
三、同性戀者出櫃的心裡歷程與期望
"現身"在同性戀者的名詞上稱為"出櫃"(coming out of the closet), 最簡單的定義就是承認自己是同性戀,而從隱身衣櫃到現身的步驟是因人而異,然而在他們決定是否向他們的親人或朋友現身之前,出櫃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是對自己的現身。對自我的現身,代表同性戀者對自己同性戀身分,由發現、接受、認同,到引以為榮的過程,每位同性戀由「未知」到「確知」的心路歷程都不盡相同,有的人似乎從小就很清楚自己的同性性取向,有的人直到結婚生子後才發現自己最愛的是同性,有的人雖然隱約感覺到自己對同性擁有超乎友誼的愛慕卻一直迴避進一步的探討...這個看似簡單的第一步,往往需要莫大的勇氣,畢竟在異性戀為主流的社會,同性戀仍然被視為怪異、邪惡異端而遭到極大的壓迫,只有我們先學會接受、不歧視同性戀,才有可能迫使這個充滿偏見和無知的社會正視他們的存在,給予同性戀一個與一般人無異的生活空間。
事實上同志們為了爭取自身的權益,「現身」就成為同性戀者最關切的議題。因為現身意味著自我認同、承認自身的性取向,同時也公開向他人表明自己的性取向。甚至現身還代表同性戀者浮現成為集體存在的政治意涵與行動。
「出櫃」是同性戀者公開身份的術語。不知出處為何,不過就字面意義來猜測,同志身份者外表一如常人,只要隱藏異於常人的性傾向,可以安全的在櫃中,不致成為社會公論的箭靶;一旦站出櫃外,難逃四面而來的槍林彈雨。
出櫃、入櫃是一個雙刃的抉擇,躲在櫃中就等於承認同志身份是罪惡的,保持秘密的痛苦讓同志永遠無法在陽光下昂首闊步。但是出櫃則是一個更大的風險,甚至工作、朋友、家人都隨風而去。越是觀念多元的社會,越有利同志出櫃;越是觀念僵化的社會,每一個選擇出櫃的同志都必須天賦異稟。
但是出櫃、入櫃的抉擇除了以上的單純考量外,另一個更複雜的因素讓抉擇更為弔詭。那就是越少人出櫃,出櫃的難度越高,而注定了這樣的族群不見天日的命運。唯有越多人出櫃,才能迫使社會接受同志,才能爭取他(她)們陽光下的權利。
四、對社會的反省與檢討
或許對教會而言,我們應正視同性戀者的困難,給予他(她)們幫助,而不是也將同性戀者排斥在教會外,以致讓同性戀者不僅被社會所遺棄,也被教會隔絕於上帝的恩典之外,是不是教會有如此的權柄能將人拒於門外? 希望現代的基督徒在性愛的道德觀不應該是基於個人的反感、傳統上的偏見、錯誤的資料與誤解而建構成立。我想,社會之所以認為同性戀有道德上的問題,是因為社會上大部份的人將異性戀的道德準則作為所有人的標準,而忽略和拒絕少數同性戀者的道德準則。期盼教會能正視同性戀此問題!
環繞著性別認同之反同性戀的刻板印象是一種用以鞏固社會中權勢既有者之性別角色的手段。照這種刻板印象所預設的結果,如果一個人可以不管性別而自由地選擇自己的社會角色,許多主導的社會分野,不管對內對外,都會受到威脅。像持家者和家庭主婦、保護者和被保護者、老板和秘書、醫生和護士、神父和修女、英雄和妓女、聖者和妖婦、主人和配偶、及上帝和他的世界這些與社會性別相關的分界就會因之模糊了。
把同性戀者視為孩童騷擾者、性狂熱瘋子、和文明摧毀者這類刻板印象的功能,是為了要將﹙社會無法解決的﹚問題從其真正的根源置換到一個陌生遙遠的源頭﹙而讓人家以為是可處理的﹚。因此,孩童騷擾者這個刻板印象的功能,是為了賦予家庭單位一種絕對純真的虛假光芒,使家庭免於因過度詳細的檢視,而暴露出其亂倫、孩童虐待、毆妻、和長期威脅之恐怖主義。這個刻板印象教導人們:家庭問題不是出於內部,而是來自外在的威脅。
結論:
在研究的過程中,了解了人們對於與常人不同的情形,總是帶著歧視的眼光,不僅帶著優越的心態,也包含著鄙視的心態,不停的嘲諷、排斥、著弱勢的族群,將他們視為不該存在的變態,應將他們全部處死。這樣的歧視如同利刃一般將同性戀者傷害的體無完膚,到底同性戀者是觸犯了什麼禁忌讓一般人如此的反對、歧視他們?同性戀者在外觀上並沒有與他人不同,這也不是種族、膚色的差異所造成的,同性戀者不過是因為性傾向的不同而已,就造成了這樣的歧視,我們百思不解箇中道理,最後在層層的抽絲剝繭中,我們才恍然大悟的了解到,就是因為性傾向的不同,當人們「性」的議題時,大眾的眼光都出現了詭異的神情,大眾的包容度一下子都縮小了許多,窄化了多元的道路,只允許一個單一的的答案,就是異性戀。
因為「性」的議題,自古以來就被人們帶著羞愧、骯髒、不能見光的,總是將「性」視為禁忌,在性的行為上若出現了與世俗的價值不同,就有可能背負著淫亂、下流、不道德等的負面評價(如一夜情、),在道德上只容許同一的「性」不容許其他的異議,也不容許有人對「性」提出挑戰,也因為「道德」這個大帽子窄化了人們的包容性,即使同性戀在一般的行為上與常人無異。我們也發現一個有趣的事實。在心理學上認為,兩團體中若有歧見,可以增加兩團體間的交流、接觸可以使當中的歧見減少(接觸理論),有趣的是,一般人即使給予「同性戀」正面的訊息,人們的態度依然是排斥的,不願接受的、由此我們可以看出,「性」禁忌的包袱,道德的約束是這麼難以打破,難怪同性戀者出櫃與否的爭札,是如同天人交戰一樣的,這反映了人們對於性的觀念依然是以單一的標準去衡量,包容的範圍依然是窄小的。
站在人權的基礎上,一般人是不對、也不應該對於同性戀有歧視的,因為同性戀者只是在性傾向上有所不同而已,這是他所選擇的路,我們應尊重同性戀者的選擇,揚棄成見,尊重「人」的基本權利,多站在「人」的角度去看這樣的差異,多用寬大的心去看世界。即使是一點點的鼓舞,也會讓同性戀者雀躍不已的。
參考書目
1. 兩性關係學 / 柯淑敏著 揚智文化出版
2. 兩性教育:揭開男女神秘的面紗 / 黃國儀編著 啟英文化出版
3. 兩性關係 / 林燕卿.˙楊明磊合著華騰文化出版
4. 同性戀 / 吳錫德著 遠流出版社
5. 同性戀邦聯 / 台大同性戀研究社主編號再出版社
6. 我們是女同性戀 / 台大女同性戀研究社主編碩人出版有限公司
7. 親愛同志 / 吳蔓玲譯雅歌出版社
8. 同性戀文學史 / 矛鋒著漢忠文化出版
9. 女性主義與兩性關係 / 林麗珊著 五南圖書出版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