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兩位前輩的爭議問題...我提出一小點法律見解提供各位作參考即可.
(但我的目的,,絕不是來這煽風點火..加油添醋..或唯恐天下不亂!!!,,兩位的爭議,還是有待
兩位理性的解決就好..)
第一點:我不清楚香港方面的著作權益的法制設計,,但因為各國相關智慧財產法理的原理原則
都是一樣的,,
不但是要保障著作權人的著作財產與著作人格權益,,但更重要的在於<<促進文化產業進步>>!!
這兩點原則看似相輔,,實則存在著相互制約或抗衡的拔河現象存在.
第二點:按中華民國於民國97年修正公佈的著作權法來說,,第一條的立法目的,,也宣示了本法的精神
所在..<為保障著作權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可知著作權法的功能事項,是<全方位的>衡平個人與社會之間的權益.
第三點:按同法第三章第一節通則,第10條之1(依本法取得著作權之保護範圍)..[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
,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由此可知,可受本法保護的客體範圍,仍有一定的界定,,
僅就此提出簡單的法律見解,,其他跨國訴訟事件會牽涉到的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問題,,吾人就
不予置評..
編輯者: 不來不去 (2008-12-15 13:06: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