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饋
昨天 2/25日 下午3:30分,到區公所調解,雙方各持己見,因此沒有交集
對方:
1.雖然我們已三個月前通知要他們搬家,但因為他要作生意,顧四間店面,過年前後一個月都無法有時間去找房子
2.他現在也有找房子,但找不到合適的,他要離店面近,至少3房,25-30坪,月租25000左右,又要有地方能供神明(ps:這種條件在台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二段附近有辦法嗎?)他也想過買房子,但買房子更得花時間
3.雖然今年沒定租,但是他要求搬家底限就是5/23日(以往年租到期日),不願意提前承諾何時搬家
4.政府要收回你們的房子,與他無關,你們可以另租房子或找養老院住,也不該影響他租住屋的權利
5.我們寄存證信函讓他很不爽,但他寬宏大量,雖她老婆說要告就來告,但他息事寧人,不予我們計較,所以正償試慢慢淡忘此事,要我們不要再稍擾他
我們的主張:
1.由於屋主是年老的殘障人士,政府限定要收回他現住的宿社期限是3月底,無法寬限,因此打算收回其唯一所有的一樓房屋自用,並改裝無障礙設施,即使提前解約,或是對方主張為現為無限期租約狀態,屋主都符合土地法一百條的特別規定,且於法有據,況且已於三個月前通知,遠比常理的一個月前寬限通知要長.
2.因此限定於最晚必須於3/23日前遷出還屋,不然將提出法律訴訟,並求償損失.
由於調解沒結果,因此目前看來訴訟難免,已經委由律師,於3/2日呈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