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大家注意"合理使用"的範圍,就不會犯法
即只要在合理使用範圍內使用他人著作, 則著作人不得向你行使著作權
合理使用原則請看最下面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
簡而言之
1.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立法行政目的、司法程序、學校授課目的及非營利目的之重製等合理使用範圍,以限制著作權人行使著作財產權。
所以你是要非營利的
2.網路使用者在合理使用範圍內可以自由使用網路上的他人著作,並須注意有無必要註明出處(著作權法第六十四條);若非在法律規定的合理使用範圍內,仍有使用網路上他人著作之必要時,則應在著作權人授權範圍內或取得其同意,才能合法使用。
所以你是要非營利的所以你最好是註明出處
(否則就算是非營利,法官都可能會判你有罪,但也有可能無罪,視你的情形及法官的判定,但你不要去冒這個險)
結論:著作權保護著作權人,也會保護他人在合理使用範圍內的自由使用
我們應該抵制兩種人:
一使用者故意把別人著作當作是自己的著作使用,侵害原著作權人的利益
二原著作權人是把自己的著作權無限上綱到他人無法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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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
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標
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