卦有
日辰為六爻之主宰
月令為萬卦之提綱
八字也是
事件的發展 與月令很有關(因為影響較久)
結果與日子很有關(因為到最後才知結果)
今天丙日
天干主管上半日
丙七殺一出
威力自然不同
(陳前總統庚日主)
其實
不管身強身弱
不管喜用
犯七殺
就是容易有狀況
陳前總統上次被判刑確定
是1986.05.30.
(06.10.入監土城看守所)
丙寅年---- 上半年 丙主管 (丙七殺偏官)
癸巳月---- 下半月 巳主管 (巳中主氣 丙七殺偏官)
甲戌日
馮滬祥自訴誹謗案定讞
黃天福陳水扁李逸洋 二審減輕各判八個月
【台北訊】
東海大學教授馮滬祥自訴蓬萊島雜誌社誹謗案,台灣高等法院
昨天判決,被告黃天福、陳水扁、李逸洋三人被依誹謗罪各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附帶民事賠償部分則移送民事庭繼續審理。
本案一審時,黃天福等三人被台北地方法院依誹謗罪各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且判決他們應連帶賠償新台幣兩百萬元,昨天高院將他們徒刑部分酌予減輕。由於誹謗罪不得上訴三審,所以黃天福、陳水扁、李逸洋三人的徒刑已經確定。
昨天上午台灣高等法院宣判時,三名被告均未到庭,僅原告馮滬祥到庭聆判。
判決書中說,黃天福是蓬萊島雜誌社創辦人及發行人,陳水扁則擔任雜誌社的社長及顧問,李逸洋則擔任總編輯。
李逸洋於七十三年六月十九日,在蓬萊島週刊第二期,刊載一篇投稿指摘馮滬祥以翻譯代替著作,經馮滬祥於同月廿七日致函該刊社長陳水扁抗議,要求澄清與道歉。
不料李逸洋非但不予更正,反而與陳水扁、黃天福相互謀議,先後刊登不實文字,毀損馮滬祥的名譽。
馮滬祥因要求澄清及道歉未果,於七十三年十月三日向台北地方法院自訴李逸洋等人誹謗,李逸洋等王人更變本加厲,又連續指摘及傳述足以毀損馮滬祥名譽之事,計李逸洋參與廿二次,黃天福參與廿一次,陳水扁八次。案經馮滬祥提起自訴。
高院的判決理由中認為,第一篇文章是由李逸洋單獨決定刊出,但以後的文章黃天福、陳水扁均有參與。而陳水扁擔任社長,既已知悉雜誌刊載妨害他人名譽之事,復就相同的內容連續刊載,所以也應與發行人一起負刑責。
【1986-05-31/聯合報/0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