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普森-假如我殺了前妻

貼文者 : : 天步

辛普森-假如我殺了前妻 - 2006-11-23 20:41:21

 辛普森在一九九四年涉嫌殺害前妻妮可.布朗及前妻男友隆納.古德曼的雙屍疑案及隨後的審判當年曾轟動全美。辛普森後來雖以罪證不足獲判無罪,但許多美國民眾仍相信本案是他所犯。

 事隔十一年,這宗美國司法史上最具爭議的案子卻峰迴路轉,在上個月傳出辛普森收受巨額稿酬撰寫自傳性質的《假如我殺了前妻》,並在書中以假設性筆法詳述「假如」他是兇手的話,要殺害前妻及她男友會採取何種手段。據稱,辛普森此書稿酬多達三百五十萬美元(約合台幣一億一千萬元)。


辛普森  1947/07/09 08:07 西8區 122W26 37N47
妮可布朗 1959/05/19 16:40 東1區  8E51 49N59

貼文者 : : 天步

Re: 辛普森-假如我殺了前妻 - 2006-11-23 23:11:04

 辛普森的10宮火拱2宮,運動事業帶給辛普森財富是很明顯的.他的巨蟹,獅子強而有力,顯示感情豐富,也帶有過度的自尊心.而1宮主太陽巨蟹,更強化了辛普森的自尊與敏感情緒.加上火星最高而天王強勁,那受刺激很容易就有突發的舉動了.而12宮有土冥及12宮主刑7宮主,即說明他長年隱瞞配偶死亡真相的事件.
貼文者 : : 天步

Re: 辛普森-假如我殺了前妻 - 2006-11-25 15:51:43

再來看看兩盤的互動情況:

 首先看到辛普森的星盤7宮頭在水瓶,表示他喜年齡小很多且特立獨行的女孩,而結婚後會像朋友般的相處.事實上辛普森大妮可布朗12歲,這很符合星盤的象徵.再從妮可的星圖7宮頭在牡羊看來,就很直覺的認為妮可會嫁給辛普森這位美式足球明星了.天步每看到牡羊座,就聯想到美式足球員像瘋羊般的橫衝直撞ㄋ.我們再看看妮可的1宮主金星,金星在辛普森星盤的11宮,指的就是朋友宮,這剛好配合辛普森與配偶似朋友般相處的星象.而辛普森1宮主太陽則是在妮可星盤的8宮,也就是掌管死亡的宮位,這也暗示妮可的死亡與辛普森有關,但為什麼辛普森會無罪開釋,這問題就很值得研究了...
貼文者 : : Rose_wang

Re: 辛普森-假如我殺了前妻 - 2006-11-25 17:14:11

看得出兩人緣分很深很深.....
辛普森在這段關係中太"霸道"- -

>>>但為什麼辛普森會無罪開釋,這問題就很值得研究了...

妮可木火與辛普森的月水構成大三角
妮可日與辛普森的月調和
貼文者 : : 天步

Re: 辛普森-假如我殺了前妻 - 2006-11-25 18:34:46

謝謝! 我們或許可用流年再研究看看,辛普森殺妻案在1995/10/3宣判無罪.

 今天星期六天步閒來無事,再來聊聊妮可的盤象.通常海王1宮的人有成為婚姻中的犧牲者的可能,而妮可正是海王1宮的受害者.她的水星在7宮,這也是比較容易離婚的位置,又加上水星與天王的刑相位,她的婚姻問題自然顯現.我們依心理學大師榮格的占星和配偶實驗,可預料此婚姻是不會白頭到老的.

   辛普森 妮可
上昇 獅子  天秤
太陽 巨蟹  金牛
月亮 雙魚  天秤
貼文者 : : 天步

Re: 辛普森-假如我殺了前妻 - 2006-11-25 22:06:41

再來看看恆星有沒有什麼暗示.

水是內行星可代表一個人的思考性格,辛普森星盤水星在巨蟹24,近北河三(巨蟹23),表示殘酷和衝動,喜歡搏鬥.水也近南河三(巨蟹25),主有名望但易殞落,有暴力傾向.

日指自我形象,妮可星盤太陽死亡8宮金牛27,近大陵五(金牛26),主絞死,斷頭,窒息,頸和喉頭的危險.所以大家猜猜看妮可是怎樣死亡? 答案:妮可是被割喉慘死在自家門口.
貼文者 : : 天步

Re: 辛普森-假如我殺了前妻 - 2006-11-26 20:08:48

>大陵五(金牛26),主絞死,斷頭,窒息,頸和喉頭的危險.

我好奇地再上網搜尋有關妮可死因的描述,得到以下資料.

案發後刑警趕到現場,證實被害的白人女子35歲,名叫妮可,她的脖子幾乎被割斷,咽喉和頸椎骨都裸露在外,慘不忍睹.

真是恐怖~~~雖然天步喜歡看恐怖片,但還是很膽小...阿彌陀彿,入土為安.
貼文者 : : CHC

Re: 辛普森-假如我殺了前妻 - 2006-11-26 21:02:02

辛普森辯護律師病逝 享年67歲
〔編譯陳成良╱綜合2005.03.30.外電報導 自由時報〕

因擔任美式足球明星辛普森殺妻案辯護律師而聲名大噪的美國名律師強尼.柯克蘭,二十九日因腦瘤病逝於洛杉磯寓所,享年六十七歲。

一九九四年,柯克蘭進入非裔美籍球星辛普森的辯護律師團,辛普森當時被控殺害前妻及前妻的愛人。在這場被稱為世紀名人審判的殺妻案中,柯克蘭展現高超辯才,使辛普森在隔年十月無罪獲釋。

辛普森殺妻案中,一個非常重要的物證是一雙沾有血跡的手套,但當辛普森戴著這副手套向陪審團展示時,發現該手套並不合他的手,隨後柯克蘭說出了一句名言:「如果它(手套)不合(手),你們就必須判他無罪。」一些法律專家指出,正是這句話讓辛普森案子出現大逆轉。不久後,法庭就宣判辛普森無罪。

辛普森案勝訴,被視為柯克蘭律師生涯最高峰。但據柯克蘭自述,對他的意義最不平凡的案件,是為美國激進黑人民權團體「黑豹黨」領導人艾默‧普拉特爭取到無罪判決。

一九七二年普拉特被控謀殺一名教師,柯克蘭當時打輸了這起官司,但他繼續為普拉特的清白奔走,二十五年後,法庭推翻普拉特有罪的判決。

柯克蘭也曾擔任流行樂天王麥可傑克森的辯護律師,在一九九四年協助傑克森與一名指控他性侵犯的少年達成庭外和解。和解金額從未正式對外透露,不過一些報導指金額高達兩千五百萬美元。

柯克蘭時常在承接的案件中展現敏銳的洞察力與創意。有次他為一名搶劫犯辯護,該名搶犯自稱遭人誤認,柯克蘭便要求原告當庭指認搶匪。結果,這名原告毫不遲疑指著坐在柯克蘭身旁的一名男性;然而,柯克蘭早就安排真正的被告坐到旁聽席上。這名被告後來無罪釋放。

電影「致命武器」第四集中曾有一段有趣的對白,顯示出柯克蘭的知名度。劇情是警察告知嫌疑犯有權利聘請律師,但警察接著警告說:「如果你找的是柯克蘭,我會殺了你。」

柯克蘭一九三七年出生於路易斯安那州施立夫港,是黑人保險推銷員之子。一九四九年,柯克蘭全家搬到洛杉磯,成為洛杉磯高中幾十位黑人高中學生之一。

孩提時代的柯克蘭就展現驚人辯才,他以說服美國最高法院判決取消學校種族隔離的律師索古德.馬歇爾為榜樣。後來,柯克蘭在他的自傳中說:「我閱讀我所找到的每一本有關馬歇爾的書籍,並且相信一個專心致志的人能夠使用法律來改變社會。」
貼文者 : : CHC

Re: 辛普森-假如我殺了前妻 - 2006-11-26 21:10:58

http://leon5299.spaces.live.com/blog/cns!62F6E89146632DB5!469.entry
經典案例之——辛普森殺妻案
 經典案例參考:前世紀審判——辛普森殺妻案 
        橄欖球超級明星O.J.辛普森(Orenthal James Simpson)涉嫌殺人案,震驚全美,堪稱20世紀美國社會最具爭議的世紀大案之一。不少人認為,辛普森腰纏萬貫,不惜花費重金,聘請了號稱天下無敵的「夢幻律師隊「(Dream Team)為自己開脫罪名。這幫律師唯利是圖,憑著三寸不爛之舌,利用美國社會的種族矛盾以及刑事訴訟程序中的漏洞,把掌握著「如山血證「的檢察官和警方證人駁得目瞪口呆,最後說服了陪審團全體成員,將殺人兇手無罪開釋。這場全球媒體矚目一時的「世紀審判「(Trial of the Century),無疑是對美國司法制度的極大諷刺和嘲弄。
    
    然而,事過多年之後,根據已公佈的辛普森案檔案和涉案當事人的回憶,人們驚奇地發現,洛杉磯市警方在調查案情過程中,未能嚴格遵循正當程序,出現了一系列嚴重失誤,致使辛普森的律師團能夠以比較充足的證據向陪審團證明,辛普森未必就是殺人元兇,很有可能有人偽造罪證,用栽贓手法嫁禍辛普森。
    
    (一)有錢未必能使鬼推磨
    
    談起辛普森一案,無論黑人白人都承認,假如辛普森是個雇不起一流律師的窮光蛋,那他非進大獄不可。這就叫「有錢能使鬼推磨「,古今中外都是一個理兒。可是,如果細琢磨一下,這個理兒好像又有點兒說不通。原因在於,若是論有錢,大名鼎鼎的拳王泰森(Mike Tyson)比淡出體壇多年的辛普森有錢得多。可是,1997年泰森因涉嫌強姦遭到起訴後,儘管他同樣花費天文價格,聘請了一幫名律師出庭辯護,但仍然無法擺脫被定罪的命運,在大獄裡結結實實地蹲了好幾年。那麼,何以泰森落入正義之網,而辛普森卻能逍遙法外呢?
    
    有一種解釋是,泰森案陪審團以白人為主,而辛普森案陪審團成員多為黑人。黑人特別抱團,自然會偏向黑人球星。但是,這個說法同樣不能完全令人信服。因為辛普森案的12名陪審員中,雖然有9名是黑人,其中卻有8位是女性。一些研究陪審團的專家認為,這一構成對辛普森特別不利。根據美國學者對「黑人女性最討厭啥樣兒的黑人男性「這一社會學課題的統計和調查,最讓黑人女性來氣的黑人爺們兒有兩種:一種是出名發財後立馬就娶一個白妞兒當老婆的燒包;一種是動不動就對媳婦拳打腳踢的粗漢。而辛普森恰好把這兩種壞樣兒全佔了。
    
    辛普森於1947年生於舊金山市的黑人貧困家庭。他曾獲得全美大學橄欖球聯賽的最高榮譽獎海斯曼獎。進入職業聯賽後,他先後在紐約水牛城鷹嘴隊(Buffalo Bills)和舊金山淘金者隊(San Francisco 49ers)擔任主力,創造過一個賽季帶球衝刺2003碼的驚人記錄(至今未被打破),被譽為橄欖球職業比賽史上的最佳跑鋒。退出體壇後,辛普森又投身影視和廣告業,在電影《裸槍》(Naked Gun)和《殺手勢力》(Killer Force)中扮演主角;在美國廣播公司(ABC)和國家廣播公司(NBC)擔任體育評論員;在美國最大的出租車公司赫茲(Hertz)擔任形象大使。另外,由於英文橙汁(OrangeJuice)一詞的縮寫恰好與辛普森名字的縮寫OJ一樣,所以佛羅里達一家飲料公司特意邀請他拍攝橙汁的促銷廣告,使OJ這個英文縮寫成為美國體育英雄和超級廣告明星的代名詞。
    
    辛普森成名之後,一向有「花花公子「和「外黑內白「的名聲。與空中飛人喬丹(Michael Jordan)和魔術師約翰遜(Magic Johnson)等著名黑人球星不同,辛普森對贊助黑人貧民區的活動和投資項目毫無興趣,卻熱衷於躋身富有白人的高爾夫球俱樂部。除了幼年好友柯林斯外,他的哥們兒無一例外都是白人。同時,他也只對白人性感女郎感「性趣「。為了「脫黑「,他甚至不惜重金聘請語音校正專家,反覆練習,改掉了一口濃重的黑人貧民區口音。1977年,辛普森在一家高級餐廳與漂亮迷人、金髮碧眼的白人女侍者妮可·布朗(NicoleBrown)一見鍾情,不久便與第一任黑人妻子離異。1985年辛普森與妮可結婚後,因妮可懷疑他在外面有「二奶「,兩人關係開始出現裂痕。妮可曾多次打電話報警,指控辛普森對她拳打腳踢。
    
    辛普森案後,幾位黑人女性陪審員一再表示,她們並未因被告是黑人而影響裁決,或對被告產生任何個人好感。在揚名天下、腰纏萬貫之後,辛普森休掉黑人糟糠之妻,另娶白人金髮女郎一事,極大地傷害了全美黑人女性的自尊心;而辛普森打罵白人妻子的粗暴行為,更使普天下不分膚色的所有女性不寒而慄。另外,在美國的刑事案審判中,12名陪審員中只要有1人持有異議,就會出現「死鎖「(Dead Lock)現象,即所謂「懸而未決的陪審團「(Hung Jury)。在此情況下,法院要重定開庭日期,控辯雙方要重選陪審員聽證和審案。所以,辛普森案陪審團做出被告無罪的一致判決,與黑人構成陪審團主體並無絕對和必然的關係。
    
    那麼,陪審團究竟憑啥得出了被告無罪的一致結論呢?依照美國法律,作出判決的唯一依據只能是證據。美國是一個司法公開的國家,不僅刑事審判對公眾開放,而且重大刑事案件的原始檔案,如法庭記錄、起訴書、證人供詞、審問筆錄、旁證材料、法醫鑒定書、檢方和辯方律師的開庭陳詞和總結陳詞等,在結案後都要全部對公眾開放。根據已公佈的辛普森案檔案,陪審團之所以判定辛普森無罪,與警方和檢方在辦案和起訴過程中出現重大失誤,使呈庭證據無法令人信服有直接關係。
    
    (二)警方辦案三大失誤
    
    儘管辛普森案是所謂世紀大案,但是,從這個兇殺案的刑事調查過程來看,洛杉磯市警方在偵破案件、搜集罪證、遵循正當程序等方面漏洞百出,涉案警官和刑事檢驗人員的專業素養實在令人不敢恭維。根據已公開的刑事調查記錄和涉案當事人的回憶,警方在辦案過程中至少出現了三個重大失誤,對這個謀殺案的結局產生了極大影響。
    
    1.忽視現場勘查常識
    1994年6月12日深夜11點50分,在洛杉磯市西區邦迪街(Bundy),一條名貴的純種日本狼狗狂吠不已,爪子上沾滿血跡,使一對散步的夫婦心生疑惑,尾隨這條狼狗,來到一座西班牙式高級公寓樓前,結果發現了兩具鮮血淋漓的屍體。他們嚇得魂不附體,立刻狂敲隔壁住家大門,想借電話報警。但是,深更半夜的敲門聲,卻把宅主嚇得半死,以為來了劫匪,便立刻打911電話報警。洛杉磯市警署兩位警官接警後,火速趕到現場,發現是一宗惡性人命案後,他們便呼叫重案處的刑警前來增援。
    
    大批刑警趕到現場後,經初步調查,證實被害的白人女子35歲,名叫妮可,是黑人橄欖球明星辛普森的前妻;被害的白人男子25歲,名叫戈德曼(Ronald Goldman),是附近一家意大利餐館的侍者。兩人皆因利刃割喉致死。妮克的脖子幾乎被割斷,咽喉和頸椎骨都裸露在外,刀口噴著鮮血;戈德曼身中30餘刀,死於頸部靜脈斷裂和胸腹腔大出血。兇殺現場血腥瀰漫,慘不忍睹。辛普森與妮可的兩個孩子尚在二樓熟睡,沒有目睹這可怕的場面。
    
    死者身份辯明後,西區警察分局局長布歇(Keith Bushey)決定,派幾位刑警趕赴相距約4公里的辛普森住宅,通知他前妻遇害但孩子無恙的消息,並讓辛普森著手安排把兩個受驚的孩子帶回家。另外,警方考慮到辛普森是被害人前夫,他的安全也在警方的關注之處中。這時,一位名叫福爾曼(Mark Fuhrman)的白人刑警自告奮勇,要求帶隊前往。在1985年的一次家庭糾紛中,妮可被辛普森毆打後報警,福爾曼曾上門處理過他們的家庭暴力案,知道辛普森住宅的準確地址。於是,主持調查兇殺案的瓦納特(Philip Vannatter)警長便率領福爾曼等四名警探驅車前往辛普森住宅。
    
    布歇局長從第一犯罪現場直接調派警官前往辛普森豪宅的決定,鑄成了警方的第一個重大失誤。原因在於,前去的四位白人警官都曾進入過血跡遍地的第一殺人現場勘察,他們的警靴和警服上很有可能已不小心沾染了血跡。照常理,布歇局長應當派幾位壓根兒就沒進入過第一現場的警官去通知辛普森,防止第一現場的血跡與後來被警方宣佈為第二現場的辛普森住宅的血跡發生交叉沾染,這是刑事案現場勘查的基本常識。可是,警方在辛普森案中卻完全忽視了這種常識。在採集證據和保護現場方面,警方也出現了很多忽視常識的重大失誤。案發之後,大批刑警和刑事檢驗人員迅速來到現場,但法醫卻跚跚來遲,在案發10小時後才來到現場,錯過了準確地鑒定被害人死亡時間的最佳時機。法醫在解剖屍體時,不但沒對屍體進行X光檢查和採集妮克的右手指紋,而且對妮可死亡前是否受到性侵犯未作任何醫學鑒定,致使破案線索大大減少。為了「保護「現場,警方人員順手從妮克的公寓中拿了幾條白被單,小心翼翼地蓋在了屍體之上。可是,由於辛普森與妮克離婚後仍然藕斷絲連,案發數周前他曾在妮克公寓過夜,並經常來公寓看望孩子,被單上難免會有他的頭髮或皮屑,結果致使檢方呈庭證據的可信度大打折扣。
    
    根據案發現場照片,辯方專家發現,妮可屍體裸露的肩膀上有七點血滴。從這些血滴的形狀和滴落方向看,它們不可能是妮可本人滴落的。根據常識推理,這些血滴很可能是妮可倒地後,有人流著血從她屍體旁走過時滴落的。因此,如果這些血滴不是來自另一名被害人戈德曼,那一定就是兇手滴落的。這樣,如果能證明這些血滴屬於辛普森,那麼他的嫌疑便倍增。可是,當辯方專家向警方檢驗人員提出查驗這些血滴時,他們深感驚訝,因為警方完全忽視了這些血滴的重要性。妮可的屍體在解剖前已進行沖洗,這些血滴永遠消失了。
    
    2.警方涉嫌非法搜查
    6月13日清晨5點,四位白人刑警來到建有圍牆的辛普森住宅。他們在前門按了很久電鈴,但一直無人應門。這時,福爾曼獨自一人,沿圍牆搜索了一圈,發現圍牆後門的路上停著一輛白色福特野馬型越野車。經細心觀察後,福爾曼高聲叫瓦納特警長過來察看,說在駕駛員位置的車門把手上發現了微小血跡。溫納特和另兩位警官看到血跡後大驚失色。他們擔心住宅內的人有生命危險,便決定進入住宅,進行緊急搜查。
    
    這一搜查之舉,對這個世紀大案的結局有很大影響,因為警官們當時沒有搜查許可證。依照美國的司法觀念,警察是一種合法的暴力和必要的邪惡,對這一機構的權力必須予以嚴格限制,否則它將淪為專制暴君和貪官污吏禍國殃民的工具。想當年,為了防止官府和警察為非作歹,濫用權力,任意搜捕和禍害小民百姓,美國憲法第四條修正案明文規定: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財產不受無理搜查和扣押的權利,不得侵犯。除依據可能成立的理由,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證,並詳細說明搜查地點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發出搜查或扣押狀。西諺中所謂「私宅就是一個城堡,風可進,雨可進,國王不能進「的提法,具體地落實在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之中。
    
    1914年,美國最高法院在威克斯訴美國案(Weeks v United States,1914)中首次明確規定,聯邦法院在審判時,必須把警方用非法搜查手段取得的證據排除在外,這是美國警方人人皆知的「排除規則「(Exclusionary Rule)。1961年,最高法院在邁普訴俄亥俄州案(Mapp v Ohio,1960)中規定,「排除規則「同樣適用於各州法院。據此判例,警務人員若要進入民宅搜查,必須向法官宣誓擔保,不但要以書面形式列舉證據和理由,而且要詳細說明搜查的地點、範圍和時間。經法官審核批准,頒發許可證之後,才能進入民宅搜查。另外,警察只能在許可證規定的範圍內行動,並應在搜查後向法庭提交所獲證據報告。警察如果違法搜查,不但會受到警紀嚴懲,而且會造成所獲證據在法庭審判時一概作廢的嚴重後果。法官如果違規頒發搜查證,將面臨被彈劾和遭到刑事起訴的危險。
    
    在美國的司法判例中,涉及搜查和扣押的規定千變萬化。幾乎在每一起刑事案中,辯方律師的首要工作,就是挑戰警方搜查和採集證據的程序是否合法。但是,有關搜查的法律法規極為複雜,缺乏清晰明確的規定。比如,警察攔截和搜查平民違法,但是,如果有人超速駕車,則警察有權攔截駕車人並開出罰單。但如果警察趁機要求搜身和搜車,則駕車人有權當場拒絕。可是,如果警察無意中在車後座發現了類似大麻的煙蒂,在沒有搜查許可證的情況下,警察是否有權搜車?如果警察搜遍全車後沒發現毒品,卻意外地發現了非法槍枝,那麼,警方的搜車行動是否違憲?搜獲的非法槍枝是否能作為呈庭證據?對於這些複雜的法律問題,並無統一的標準和答案,只能由法官在審判時審時度勢,酌情裁決。
    
    20世紀60年代後,由於犯罪率急劇上升,「排除規則「遭到美國社會各界極大指責。批評者認為,過於嚴格地實施「排除規則「,將會給警方破案造成極大困難。在很多情況下,僅僅由於警方粗心大意或急於求成,未能嚴格遵循程序,致使很多罪犯在鐵證如山的情況下逍遙法外。尼克松總統執政後,先後任命了四位保守派人士出任大法官要職,試圖推翻或修正「沃倫法院「那些對罪犯「心慈手軟「的判例。此後,最高法院對「排除規則「的解釋略有改變。1984年,最高法院在美國訴里昂案(United States v Leon,1984)中規定,當搜查不完全合乎程序要求時,如果警方的所作所為具有「良好誠信「(Good Faith)和「合理相信「(Reasonable Belief),法院在審案時可以引用搜獲的證據。
    
    在辛普森案中,涉案四名警官皆為老手,每人都有20年以上刑事偵查經驗。對於限制警方搜查的案例和法規,他們恐怕比初出茅廬的律師瞭解得還要多。稍有法律頭腦的警官都應明白,美國訴里昂案的裁決雖然對警方有利,但這個判例對所謂「良好誠信「和「合理相信「的解釋模稜兩可、含糊不清。而體壇巨星辛普森涉嫌殺人一案,毫無疑問將是轟動全美的世紀大案。為了防止被辯方律師鑽空子,警方應當格外謹慎,嚴格遵循法律程序。
    
    在辛普森案中,從當時福爾曼發現血跡和長時間無人應門的情況看,四位警官擅闖民宅之舉,勉強可以算是具有「合理相信「。但是,警官們進入住宅後,一旦發現辛普森及其家人沒有生命危險,就應停止搜查。只有當與法官取得聯繫,申請到搜查許可證後,才能對辛普森住宅進行合法搜查。
    
    但令人費解的是,在沒有面臨迫在眉睫危險和非緊急情況下,福爾曼警官獨自一人,迫不及待地在辛普森宅內繼續搜查,結果鑄成了警方在此案中的第二個重大失誤。決定進入住宅後,福爾曼自告奮勇,搶先翻越圍牆,從裡面打開前門,四位警官便直奔豪宅。可是,按了很久的電鈴,仍然無人應門。於是,他們繞行到住宅後邊,去三間獨立客房敲門。在第一間客房,有一位睡眼惺忪的白人出來應門,他自稱是辛普森的哥們兒,名叫凱林(Kato Karlin)。他告訴警察,辛普森和第一任黑人太太生的大女兒住在隔壁第二間客房。當刑警們把辛普森女兒從夢中敲醒後,瓦納特焦急難耐地向她詢問辛普森的去向。她回答說,父親已於昨夜趕搭飛機到芝加哥,參加一場赫茲公司很早就已經安排好的高爾夫球商業比賽。警官當即打長途電話給辛普森,告知他前妻遇害的噩耗。辛普森聞訊大驚,表示將迅速趕回洛杉磯。
    
    當瓦納特等人詢問辛普森女兒和打電話時,福爾曼在隔壁單獨盤問凱林,打聽昨晚有無異常情況。凱林稱,大約在晚上10時45分左右,他聽到客房背後一聲巨響,牆壁上的掛畫都被震動得搖晃起來,他當時以為是輕微地震,沒放在心上。福爾曼疑心大起,立即拔出手槍,獨自一人、單槍匹馬地到客房後搜查。大約18分鐘後,福爾曼高聲叫來其他刑警,說在屋後懸掛式空調機下的走道上,發現了一隻沾有血跡的右手黑色皮手套,這隻手套與在兇殺案現場發現的另一隻手套相配。但是,在血手套現場沒發現其它血跡以及可疑的腳印和痕跡。福爾曼解釋說,估計在半夜三更、黑燈瞎火之時,兇犯潛逃在屋後,一不留神撞在了空調上,在驚慌失措中遺落了手套。
    
    發現血手套後,刑警們又找到了更多線索。他們發現,在圍牆前門車道,以及從前門通往住宅大門的小道都有血滴的痕跡。這樣,警方認為已有足夠理由懷疑辛普森是兇殺嫌疑,便宣佈辛普森住宅為兇殺案第二犯罪現場,正式向法官申請搜查許可證。在後來的搜查中,福爾曼在二樓臥室的地毯上發現了一雙沾有血跡的襪子,它成為指控辛普森涉嫌殺人的重要證據之一。
    
    可是,福爾曼在沒有搜查許可證和非緊急情況下,單槍匹馬地在辛普森住宅中大肆搜查一事,使警方出現了涉嫌違反正當法律程序的嚴重問題。依照美國法律,在某些人命關天的特殊情況下,警官可以用電話或其它現代化通訊手段與法官取得聯繫,法官瞭解現場情況後,可以口頭授權警察進行搜查。只有在面臨生命危險或罪證可能被銷毀的緊急情況下,警察才能破門闖入民宅搜查。可是,警官們進入辛普森住宅後的境遇並非如此。
    
    在預審時,辯方指控白人警探心懷偏見、先入為主,早在案發之初,就已把辛普森內定為主要嫌犯,然後故意尋找借口,闖入民宅非法搜查。這樣,假如法官判決警方違憲,則搜獲的血跡和血手套都會成為「壓下不用的證據「(suppressed evidence),不能在審判時呈堂。但法官聽取了警方的辯解後,裁決搜查行為合法。儘管如此,在庭辯期間,面對辯方律師的窮追猛打,福爾曼死活也解釋不清,作為一個有多年刑事偵察經驗的老手,在非緊急情況下,明知沒有搜查許可證,為何仍然獨自一人、單槍匹馬地在住宅內大肆搜查?辯方借此懷疑,福爾曼之所以急不可耐地闖入住宅搜查,很可能是為了藉機偽造證據,用栽贓手法嫁禍被告。
    
    3.警官攜帶血樣返回現場
    6月13日中午12點,當辛普森從芝加哥匆忙趕回洛杉磯時,警方已封鎖了他的住宅。主持調查的瓦納特和蘭吉警官讓他到警署總部來一趟,澄清一些疑點,辛普森當即隨口答應。
    
    這時,辛普森的私人律師要求隨同前往,但辛普森堅持說,自己與兇殺案絕對無關,用不著律師。在盤問開始之前,瓦納特向辛普森宣讀了「米蘭達告誡「,提醒他有權保持沉默,有權請律師在盤問時在場。但辛普森同意放棄沉默權,獨自一人與兩位刑警談了半個多小時,希望能給警方提供一些破案線索。照常理,如果辛普森是殺人兇手,沾有血跡的手套和襪子還遺留在客房後和臥室地毯上,殺人時刺破的手指傷口未癒,就是借他10個膽,恐怕他也不敢在沒有律師在場的情況下,單槍匹馬地與經驗豐富的刑警周旋。在案發當天那種心緒激盪、大受刺激的情況下,如果他在盤問過程中顛三倒四、自相矛盾、謊言連篇、破綻百出,他的口供將成為檢察官指控他犯罪的重要證據。在美國社會中,犯罪嫌犯擁有沉默權的「米蘭達告誡「家喻戶曉。如果心懷鬼胎,他完全可以依法拒絕審問,或者至少要求律師在審問時坐鎮壓驚。但是,辛普森並沒這樣做。
    
    令人啼笑皆非的是,警方白白浪費了單獨審問辛普森的千載良機。在多年的破案生涯中,警官們似乎已習慣於嫌犯像榆木疙瘩一樣一聲不吱,極少碰到過嫌犯自願地放棄沉默權的好事,把盤問嫌犯的謀略和技巧早就忘得一乾二淨。在審問過程中,兩位刑警非常客氣,沒有盤問辛普森在案發之日的具體行蹤,他們提出的問題既缺乏邏輯又不連貫,遠遠低於警校低年紀學生水準。按常理,警官們應當刨根問底,窮追猛打,盡可能地套出更多口供,把盤問一直進行到辛普森不願回答問題或請求律師在場時為止。可是,警官們竟然草草收兵,主動結束了審問。這樣,警方既沒得到任何破案線索,也沒得到任何可以用來起訴辛普森的口供。事後,主持起訴的檢察官氣得七竅生煙。
    
    在審問過程中,瓦納特告訴辛普森,警方已在他的住宅內發現了一些可疑血跡。辛普森當即表示,願意提供自己的血液樣品,以便澄清真相。於是,警署的護士便從辛普森身上抽取了血液樣品。按常規,為了防止血樣凝固和變質,警方在辛普森的血樣中添加了防腐劑(EDTA)。這時,瓦納特注意到,辛普森左手用繃帶紮住,且有腫脹跡象。辛普森解釋說,手指不知咋整的弄破了。對於弄破的具體時間,他解釋得含含糊糊,前後矛盾。徵得辛普森同意後,瓦納特指揮攝影師將傷口拍攝下來。值得一提的是,辛普森此時僅是犯罪嫌疑人,法官雖已頒發搜查許可證,但尚未正式頒發逮捕令。辛普森如果心裡有鬼,他完全可以拒絕與警方合作,拒絕抽取血樣和拍攝傷口照片。
    
    令人難以置信的是,得到辛普森的血樣後,瓦納特警長並未將它立即送交一步之遙的警署刑事化驗室,反而卻攜帶血樣回到了32公里以外的兇殺案現場。整整三個小時之後,瓦納特才磨磨蹭蹭地將血樣交給了刑事檢驗員丹尼斯·馮(Dennis Fung),後者當時正在現場取樣勘查。天下竟然有如此荒唐的刑警,居然手持嫌疑犯的血樣,在血跡遍地的兇殺案現場遛達了三個小時之久。在庭審時,面對辯方律師的質問,瓦納特解釋說,根據工作條例,所有證據必須先登記編號,然後才能送交刑事化驗室存檔。而丹尼斯·馮正是負責登記編號的警員,所以他才攜帶血樣回到了犯罪現場。可是,辯方死死抓住這個重大疑點,大加渲染。辯方律師卡克倫把瓦納特和福爾曼貶稱為「一對騙子「。使陪審團對警方涉嫌違法亂紀、栽贓陷害的疑慮大大加深。
    
    瓦納特身攜血樣返回第一犯罪現場,鑄成了警方在此案中第三個重大失誤。在庭審時,警署護士出庭作證時說,他那天從辛普森身上抽取了大約7.9至8.7毫升血液樣品。可是,辯方專家在警方實驗室只發現了6.5毫升的血樣。換言之,大約1.4至2.2毫升的辛普森血液樣品竟然不翼而飛。辯方借此懷疑,瓦納特攜帶血樣回到第一犯罪現場,很可能是為了藉機偽造證據。
    
    (三)公路追捕與刑事起訴
    
    警署審問和抽取血樣之後,辛普森得知自己已淪為頭號嫌疑罪犯。為了避開新聞媒體的騷擾,他暫時躲在一位律師朋友位於半山腰的神秘豪宅中,開始籌組「夢幻律師隊「。辛普森借用橄欖球術語,給自己掛上了球隊老闆兼指導的頭銜。負責協調指揮全隊進攻的「四分衛「(Quarterback)角色,由大名鼎鼎的猶太裔律師薩皮羅(Robert Shapiro)擔任。他曾出任好萊塢影星馬龍·白蘭度(Marlon Brando)的律師。衝鋒陷陣的跑鋒要職,由著名黑人律師柯克倫(Johnnie Cochran)擔任。此公在70年代出任過洛杉磯市副檢察長,後來下海開業,成為法律界聲望極高的大律師,曾幫助音樂巨星邁克爾·傑克遜(Michael Jackson)打過官司。
    
    薩皮羅律師人脈極廣,頗有運籌帷幄之才。他從波士頓請來了著名刑事律師李貝利(Lee Bailey),此公被譽為美國律師界最拔尖的盤詰高手之一;從紐約請來了捨克(Barry Scheck)律師,他是擅長在刑事案中應用DNA證據的頭號權威;從阿爾巴尼請來瞭解剖和法醫專家貝登(Michael Baden)博士,他曾在肯尼迪總統被刺案中擔任首席法醫。由於辛普森案的管轄權屬於加州法院,應用加州法律和司法判例,薩皮羅邀請加州法律專家、加州大學聖塔克拉拉校區法學院院長烏爾曼(Gerald Uelmen)入伙,他曾為「五角大樓文件洩密案「(New York Times Co. v United States,1971)的主角艾爾斯伯格(DanielEllsberg)擔任過辯護律師。
    
    陣容如此強大,薩皮羅仍不放心,由於警方涉嫌非法搜查,事關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薩皮羅又說動哈佛大學法學院教授德肖維奇(Alan Dershowitz)加盟。這位教授曾任最高法院大法官哥德伯格(Arthur J. Goldberg,1962-1965任職)的法律助理,是全美聲望極高的憲法權威和上訴律師。為了確保勝訴,薩皮羅又叫上康涅狄格州警政廳刑事化驗室主任李昌鈺(Henry Lee)博士出任專家證人。此公是美籍華裔刑事鑒識專家,以精湛、獨特的刑事偵查與證據鑒識技術享譽國際警界,因屢破奇案被媒體譽為「當代福爾摩斯「。此外,辛普森懸賞50萬美元巨款,獎勵提供破案線索的舉報人,並僱傭了幾位著名私人刑事偵探調查兇殺案真相。據行家估算,維持「夢幻律師隊「正常運作的全部開銷,至少應在600萬美元上下。
    
    6月17日上午8點,即案發5天後,根據現場血跡化驗和DNA測試結果,檢方決定立案起訴辛普森。警方要求他在上午10點準時投案自首。此時,「夢幻律師隊「中的薩皮羅律師、貝登博士、李昌鈺博士等人正在向辛普森瞭解案情,從他身上採集頭髮和血液等檢驗樣品。薩皮羅以辛普森情緒低落、心理不穩為理由,請求警方延緩幾個小時。上午11時,警方拒絕了延緩的請求,並派出刑警前往神秘豪宅逮捕辛普森。
    
    中午12時左右,當刑警趕到豪宅時,辛普森突然失蹤了。臨行前,他留下了一封訣別信,信中說:「我與妮克之死毫無關係。我愛她,一直都非常愛他,而且將永遠愛她。如果我們之間有什麼矛盾的話,那只是我愛她太深。「結尾寫道:「請不要為我悲傷,畢竟我一生輝煌,又有好友無數。請大家記住真正的OJ,而不是眼前這個在人生中迷失方向的人。「下午3時,警方在電視上了公佈了辛普森的照片和汽車牌照資料,宣佈他是在逃通緝犯。薩皮羅律師召開記者招待會,向媒體宣讀了辛普森的訣別信,並在電視上請求辛普森不要輕生。
    
    那麼,辛普森打算遠走高飛、畏罪潛逃嗎?似乎不太像。當天下午5點56分,警方在加州高速公路上發現了辛普森的白色野馬車。在長達約6個小時的時間中,他乘坐的越野車一直在洛杉磯市郊徘徊。
    
    據辛普森自己解釋,他只是到安葬妮克的墓地去了一趟,悲痛欲絕。駕車司機是辛普森的鐵哥們兼隊友柯林斯,他一邊駕車一邊用汽車電話與警方通話,聲稱辛普森此時躺在後坐,手持槍支,情緒沮喪,如果警方強行截車捕人,辛普森有可能會自殺。
    
    6月17日下午,恰好是美國職業籃球聯賽(NBA)總決賽的第五場,紐約尼克斯隊大戰休斯頓火箭隊。筆者那天球賽看得正來勁兒,沒想到,當警方發現了辛普森的越野車後,全美各地電視台突然臨時中斷節目,畫面一律改為現場直播警車跟蹤白色野馬車的實況,真讓人掃興。這時,辛普森終於開始與警方對話,他同意束手歸案,但要求先回趟家,跟沒娘的孩子和家人打聲招呼。警方擔心出人命,便同意了他的請求。這樣,白色野馬車在直升飛機和數十輛警車護送下,浩浩蕩蕩地緩緩開回了辛普森的家。辛普森與孩子家人見面並短暫交談後,警察便將他押上了警車。一場全球矚目的高速公路大追捕,終於降下了帷幕。
    
    世紀大案開場後,面對辯方的豪華陣容,檢方派出了最具實力的檢察官出場應戰。主持起訴的是「常勝女將「、副檢察長克拉克(Marcia Clark)。她主持起訴過20多宗殺人重罪案,從未輸過一場。由於辯方聘請黑人律師擔任重要角色,檢方遂指派助理檢察官達頓(Christopher Darden)出任克拉克的副手,他是檢方陣營中綜合素質最佳的黑人檢察官。此外,洛杉磯市檢察長親自坐鎮,在幕後協調指揮。他先後調集了50餘名久經沙場、經驗豐富的檢察官和刑事律師參加案情分析和起訴準備。聯邦調查局以及洛杉磯和芝加哥警方調遣了數百名刑警和刑事檢驗專家參與破案和現場勘查。據專家估算,檢方為了與「夢幻律師隊「過招,至少破費了納稅人800多萬美元巨款。即使是有錢有勢的富人,在面臨國家強大的專政機器時,也難免相形見絀。
    
    「夢幻律師隊「踢出的的開場球,是要求此案由市區中心的洛杉磯市法院審理。其原因是,案發之地的西區,白人居民較多,而市區中心黑人居民佔多數,隨機抽樣選出的陪審團成員將以黑人為主。檢方對此雖然不太情願,但由於兩年前,白人佔多數的陪審團在受害人為黑人的羅德尼金案中,判決執法過當的白人警官無罪,結果在洛杉磯地區引發了一場規模空前的大暴亂。為了防止因種族因素再鬧事,檢方只得同意改變管轄法院。此外,這個世紀大案由美籍日裔法官伊籐(Lance Ito)主持審理,他的父母在二戰時曾被關入日裔集中營。這位法官博才多學,一向以精通法律和嚴謹公正著稱。這樣,檢辯雙方陣營都有黑人律師,日裔法官主持審判,陪審團成員多數是黑人。一旦被告被判有罪,黑人就是想鬧事也沒啥理由。實際上,辛普森案從一開始就已與種族問題有了難以解脫的瓜葛。
    
    正式審判開始後,在開庭陳詞時,檢方指控辛普森預謀殺妻,做案動機是嫉妒心和佔有慾。離婚之後,辛普森對妮克與年輕英俊的男人約會非常吃醋,一直希望破鏡重圓,但希望日益渺茫。案發當天,在女兒的舞蹈表演會上,妮克對辛普森非常冷淡,使他萌動了殺機。戈德曼則屬於誤闖現場,偶然被殺。法醫鑒定表明,被害人死亡時間大約在晚上10點到10點15分之間。辛普森聲稱,當晚9點40到10點50之間,他在家中獨自睡覺,無法提供證人。在整個審判過程中,根據律師的建議,辛普森依法要求保持沉默,拒絕出庭作證。
    
    但是,檢方關於預謀殺人的指控似乎不合情理。主要原因是,辛普森當晚要趕飛機,他已預約了豪華出租車送自己去機場。這一安排實際上堵死了他本人作案的後路。因為他必須在短短1小時10分鐘之內,驅車前往現場,選擇作案時機,執刀連殺兩人,逃離兇案現場,藏匿血衣凶器,洗淨殘留血跡,啟程前往機場。整個環節稍有差錯閃失,就會耽誤飛機起飛的鐘點。這時,出租車司機便會成為重要證人。另外,對辛普森這種缺乏訓練和經驗的業餘殺手來說,使用槍支是最佳選擇,根本沒必要手執利刃割喉殺人。這種作案方式不僅會弄得自己滿身血跡,而且會在兇殺案現場、白色野馬車和自己住宅中留下難以抵賴的「血證「。
    
    辨方認為,妮克有可能被販毒集團或黑手黨殺害。因為妮克有吸毒歷史,如果她大量購買毒品之後未能按時支付,有可能被黑手黨暗下毒手,而割喉殺人正是黑社會慣用的兇殺手段。另外,戈德曼與妮可之間也不是一般關係,有人曾看見他駕駛妮可那輛價值15萬美元的白色法拉利牌高級跑車在街上兜風。另外,戈德曼的背景也非常令人生疑。1993年到1995短短兩年期間,在戈德曼工作的那家意大利餐廳,竟然有四位僱員被謀殺或神秘失蹤。
    
    (四)「血證如山「破綻百出
    
    世紀大案開場後,引起全美各界的極大關注。根據美國聯邦和加州的證據法,刑事案中的證據一般可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兩種。所謂直接證據,是指能夠以直接而非推理的方式來證明案情的證據。比如,某證人出庭作證,聲稱他親眼看見兇手用利刃殺了受害者,這就是直接證據。所謂間接證據,是指不能以直接方式,而必須以推理的方式來證明案情的證據。比如,在兇殺案現場發現了血跡或指紋,這就是間接證據,或者說是旁證。辛普森案沒有目擊證人,檢察官只能使用警方搜集的血跡、手套、襪子和血液化驗結果等間接證據來指控辛普森,所以這是一個非常典型的「旁證案件「。
    
    在美國的司法體制中,僅僅依賴間接證據就把被告定罪判刑,絕非易事。這是因為,僅憑個別的間接證據,通常不能準確無誤地推斷被告人有罪。必須要有一系列間接證據相互證明,構成嚴密的邏輯體系,排除被告不可能涉嫌犯罪的一切可能,才能準確地證實案情。此外,間接證據的搜集以及間接證據和案情事實之間的關係應當合情合理、協調一致。如果出現矛盾或漏洞,則表明間接證據不夠可靠,不能作為定罪的確鑿根據。比如,在辛普森案中,檢方呈庭的間接證據之一,是在殺人現場發現了被告人的血跡。可是,由於溫納特警長身攜辛普森的血樣,在兇殺案現場遛達了三個小時之久,致使這一間接證據的可信度大打折扣。
    
    在辛普森案中,由於檢方證據全都是間接證據,辯方律師對這些「旁證「進行嚴格鑒別和審核,是這場官司中極為重要的一環。令人失望的是,檢方呈庭的證據破綻百出,難以自圓其說。使辯方能夠以比較充足的證據向陪審團證明,辛普森未必就是殺人兇手。
    
    1.血跡證據令人生疑
    檢方呈庭的重要證據之一,是血跡化驗和DNA檢驗結果。刑事專家一致同意,血跡化驗和DNA檢驗的結果不會撒謊。但是,如果血跡受到污染、不當處理、草率採集或有人故意栽贓,那麼它的可信度則大打折扣。在辛普森案中,這些毛病全都存在。
    
    檢驗結果表明,所有疑點都聚集在辛普森一人身上。兇殺現場兩處發現辛普森的血跡;現場提取的毛髮與辛普森的頭髮相同;警方在現場和辛普森住宅發現的血手套是同一付,兩隻手套上都有被害人和被告的血跡;在辛普森住宅門前小道、二樓臥室的襪子和白色野馬車中,都發現了辛普森和被害人的血跡。這樣,檢方證據堪稱「血證如山「,辛普森涉嫌殺人似乎已是無法低賴的事實。但是,辯方陣營認為,這些「血證「疑點極多,破綻百出。
    
    首先,襪子上的血跡非常奇怪。辯方專家指出,這只襪子兩邊的血跡竟然完全相同。根據常識,假如襪子當時被穿在腳上,那麼襪子左邊外側的血跡,絕不可能先浸透到左邊內側,然後再穿過腳踝浸透到右邊內側。只有當血跡從襪子左邊直接浸透到右邊時,兩邊的血跡才會一模一樣。換言之,襪子當時並未被穿在腳上,血跡很有可能是塗抹上去的。在庭審時,檢方出示了幾張發現血襪子的現場照片。可是,照片上的時間順序卻自相矛盾。案發之日下午4點13分拍照的現場照片上,沒有這只血襪子。可是,4點35分拍照的照片,卻出現了血襪子。那麼,血襪子究竟是原來就在地毯上?還是後來被警方移放到地毯上?對此問題,警方的答覆顛三倒四,前後矛盾。另外,辯方專家在檢驗襪子上的血跡時,發現其中含有濃度很高的防腐劑(EDTA)。辯方律師提醒陪審團,案發之日,警方在抽取辛普森的血樣之後,在血樣中添加了這種防腐劑。
    
    其次,從現場勘查報告看,身高體壯的戈德曼曾與兇犯展開了一場血戰。他的隨身物品,一串鑰匙、一個信封、一張紙片以及一個呼叫機都散落在不同的地方,這說明打鬥的範圍很大,搏鬥很激烈。戈德曼的牛仔褲上有血跡向下流的形狀,說明他不是在極短時間內死亡,而是在負傷之後,仍然挺身而鬥,拚死抵抗。他被刺中了30餘刀,最後因頸部靜脈斷裂和胸腹腔大出血致死。據此推斷,兇犯渾身上下肯定也沾滿了血跡。可是,為什麼在白色野馬車上只發現了微量血跡?更令人疑惑的是,為什麼兇手下車後,卻在圍牆前門車道和從前門通往住宅大門的小道上留下了很多明顯血跡?
    
    還有,假設辛普森穿著血衣血鞋沿前門小道進入住宅大門,又穿著血襪子走上二樓臥室,為什麼在門把、燈光開關和整個住宅內的白色地毯上沒發現任何血跡?
    
    再次,根據血跡檢驗報告,在現場兩處地方發現了辛普森的血跡。一處在從被害人屍體通向公寓後院的小道上,警方發現了五滴被告血跡,大小均勻,外形完整。但辯方認為,假設辛普森在搏鬥中被刺傷,按常理,應該在起初大量流血,過一會兒血量才會逐漸減少。所以,血滴絕對不可能大小均勻。另外,血滴應是在搏鬥或走動中被甩落,以撞擊狀態落地,因此,血滴的外形不可能完整。
    
    另一處血跡,是在公寓後院圍牆的門上,警方發現了三道血痕。可是,檢方專家在檢驗這些血痕時,再次發現了濃度很高的防腐劑(EDTA)。
    
    最後,辯方專家指控,洛杉磯市警署刑事實驗室設備簡陋,管理混亂,檢驗人員缺乏訓練,沒有按照正常程序採集現場血跡。由於證據樣本處理不當,所以檢驗結果令人生疑。比如,按照正常程序,在採集血跡樣本進行DNA分析時,應當先用棉花沾起血跡樣本,待自然風乾之後,才能放入證據袋中。可是,警方檢驗人員在血跡尚未風乾時,就已將樣本放入證據袋。據此,辯方律師捨克毫不客氣地表示,警署的刑事化驗室簡直就是個「污染的糞坑「。
    
    2.手套證據疑雲密佈
    檢方呈庭的重要證據之二,是福爾曼在辛普森住宅客房後面搜獲的黑色血手套。可是,這只血手套同樣疑雲密佈。
    
    首先,根據福爾曼的證詞,當他發現血手套時,其外表的血跡是濕的。辯方專家認為,這是絕對不可能的。兇案大約發生在6月12日深夜10點半左右,而福爾曼發現手套的時間是6月13日早晨6點10分,時間跨度在7個小時以上。辯方用模擬實驗向陪審團演示,在案發之夜那種晴轉多雲和室外溫度為攝氏20度的氣象條件下,事隔7小時後,手套上沾染的血跡肯定已經干了。那麼,福爾曼為何一口咬定是濕的呢?辯方提供的解釋是,只有一種可能性,那就是福爾曼來到兇殺案現場後,悄悄地把血跡未乾的手套放入了隨身攜帶的警用證據保護袋之中。然後,他千方百計尋找機會進入辛普森住宅,趁人不備偽造證據。這樣,儘管時間跨度很長,但血跡仍然是濕的。
    
    其次,假設辛普森是殺人兇犯,當他滿身血跡、驚惶失措地從殺人現場逃竄回家,把凶器和血衣藏匿得無影無蹤之後,根本沒必要多此一舉,單獨溜到客房後面藏匿血手套。另外,辛普森對自己住宅的旁門後院、地形道路瞭如指掌,按常理,他不太可能撞在空調上,發出一聲驚天動地的巨響,並且在遺失血手套之後不聞不問。從各方面情況分析,撞在空調上並丟失手套的主兒,顯然是一個對住宅內地形和道路不太熟悉的人。另外,如果兇犯在黑暗中慌不擇路,瞎摸亂撞,丟三落四,為什麼在血手套現場沒發現其它血跡以及可疑的腳印和痕跡?
    
    再次,雖然警方在兇案現場和辛普森住宅搜獲了一左一右兩隻手套,並且在手套上發現了兩位被害人和辛普森的血跡。但是,這兩隻手套的外表沒有任何破裂或刀痕,在手套裡面也沒發現辛普森的血跡。這說明,辛普森手上的傷口與血手套和兇殺案很可能沒有直接關係。
    
    最後,為了證實辛普森是兇手,檢方決定讓他在陪審團面前,試戴那只沾有血跡的手套。在法庭上,辛普森先帶上了為預防污損而準備的超薄型橡膠手套,然後試圖戴上血手套。可是,眾目睽睽之下,辛普森折騰了很久,卻很難將手套戴上。辯方立刻指出,這隻手套太小,根本不可能屬於辛普森。檢方請出手套專家作證,聲稱手套沾到血跡後,可能會收縮一些。但辯方專家認為,這是一種經過預縮處理的高級皮手套,沾血後不會收縮。控辯雙方各執一辭,爭論不休。但是,在一些陪審員眼中,這只血手套的確有點兒太小了。
    
    (五)辯方打出「種族牌「
    
    辛普森案審判期間,最令辯方陣營生疑的人物,是檢方的「明星「證人福爾曼警官。案發之夜,這位警官並不當差。既然如此,他為何不辭辛苦,深更半夜趕到現場?他為何自告奮勇帶隊前往辛普森住宅?更令人疑惑的是,為何白色野馬車上的血跡、客房後的血手套、二樓臥室的血襪子等重要證據,湊巧都被他一人單獨發現?他究竟是一個神通廣大的超級警探,還是一個劣跡纍纍的警方敗類?
    
    在此背景下,福爾曼自然成為辯方律師調查和盤詰的重點對象。為此,辯方特意設立了一個免費舉報熱線電話,希望各界人士提供線索。結果,辯方瞭解到,這位警官曾有過很多極為惡劣的種族歧視言論。比如,根據一位名叫拜爾(Kathleen Bell)的證人舉報,在1985到1986年期間,福爾曼曾揚言,如果他在街上發現一個黑人男性和一位白人女性同在一車,他就拉響警笛,勒令停車。假如沒有勒令停車的理由,他也會憑空捏造。他甚至狂言:希望看到所有「黑鬼「聚成一堆,一把火燒死或用炸彈炸死。還有一位證人舉報,福爾曼崇拜希特勒,他收藏了大量的納粹德國黨衛軍的軍功章。
    
    但是,福爾曼本人堅決否認火燒「黑鬼「的指控。於是,辯方陣營請求伊籐法官下令,要求允許律師盤詰福爾曼,質問他在過去10年中是否使用過「黑鬼「這種侮辱性詞彙。辯方企圖以此為突破口,徹底詆毀福爾曼的證人資格。辛普森案後,各界人士口誅筆伐,對辯方這種濫打「種族牌「的訴訟策略嗤之以鼻、痛加抨擊。值得注意的是,在爭議性極大的「種族牌「問題上,「看熱鬧「的外行人士紛紛指責辯方律師,「看門道「的內行專家怪罪主審法官。
    
    在美國的司法審判體制中,法官的角色大致相當於法庭的裁判、司儀兼量刑官。針對辯方使出的損招兒,黑人檢察官達頓懇請伊籐法官公正裁決,將「種族牌「踢出法庭。他強調:「『黑鬼』是英語中最骯髒、最下流的冒犯字眼兒。在本案中,在這個法庭上,絕對不能允許它存在。這件事與尋求本案事實真相毫不相關,它只能起到一個作用,那就是使黑人陪審員惱火。「「辯方打出這張種族牌,不僅會改變本案的方向和重心,而且案情的整個形勢都會隨之大變。「辯方律師卡克倫則反駁說:「黑人每天都生活在冒犯的目光注視下,每天都忍受著欺侮的境遇,但他們仍然信任這個國家的司法制度。聲稱種族問題會影響黑人陪審員的公正判決,這才是絕對的冒犯。「
    
    面對這個複雜而敏感的大難題,伊籐法官權衡再三,最終裁決辯方可以盤詰福爾曼在10年之內是否使用過冒犯之詞。可能有人會納悶,福爾曼在過去10年之中是否說過「黑鬼「一詞,與辛普森是否涉嫌殺人究竟有何關係?按常理,即使福爾曼在「黑鬼「一事撒了彌天大謊,那並不能直接證明他在世紀大案中的證詞是瞎編偽造;即使這位警官曾有過一些種族歧視的言論,那同樣不能證明他故意栽贓和陷害被告。這是一個審判辛普森的世紀大案,為何一不留神變成了審判福爾曼警官的案子?在庭審過程中,伊籐法官為何不顧檢方反對,竟然允許辯方採用這種濫打「種族牌「和「扭轉鬥爭大方向「的辯護策略呢?
    
    信不信由你,在美國的司法體制中,儘管爭議性極大,但辯方的「種族牌「策略和伊籐法官的裁決完全合乎法律。受英國普通法中「品格證據「傳統的影響,美國聯邦和加州的證據法和判例都規定,如果出庭證人的品格被證明有缺陷,如撒謊成性或前科纍纍,則證人呈庭的某些證詞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在法庭審判時,檢辯雙方律師都會在證人的個人品格上大作文章。此外,在法庭宣誓之後,如果一位證人在一部分證詞中故意撒謊,那麼,陪審團可以將這位證人的其它證詞也視為謊言。1996年,加州上訴法院在著名的瓦爾波娜訴斯普倫格案(Vallbona v Springger,1996)中,再次明確重申了這一重要的證據規則。
    
    法官開綠燈後,辯方律師李貝利一上來就質問福爾曼:「在過去10年之中,你曾使用過『黑鬼』一詞嗎?「福爾曼答:「就我所記得,沒用過。「為撒謊留下了一點兒迴旋餘地。但律師豈能輕饒他,立刻抓住答覆中的含糊之處追問:「你的意思是說,如果你叫過某人黑鬼,你也早就忘了?「這個反問簡直蓋了帽兒了!福爾曼只得故作糊塗:「我不確定我是否能回答你用這種方式提出的問題。「律師步步緊逼:「我換句話說吧,我想讓你承認,自1985或1986年以來,或許你曾在某一時刻稱呼某位黑人是黑鬼,可能你自己已經忘了吧?「福爾曼只好硬著頭皮答覆:「不,不可能。「律師趁熱打鐵:「你是否就此宣誓?「
    
    警官只好回答:「那正是我的意思。「律師換了個角度追問:「如果任何一個證人出庭作證,說你曾用黑鬼一詞形容黑人,這個人就是在撒謊。「福爾曼被迫承認:「沒錯,他們是在撒謊。「這樣,辯方律師以密不透風的邏輯和出色的盤詰技巧,把福爾曼警官逼進了無路可退的絕地。
    
    天下竟有如此巧合之事。這次盤詰結束後不久,辯方從舉報電話中獲悉,一位女劇作家為了收集警察破案的生活素材,在最近10年期間曾多次採訪福爾曼,並錄製了14個小時的採訪錄音。辯方律師審聽錄音後發現,在錄音談話中,凡是提到黑人的地方,福爾曼警官一律使用了「黑鬼「這一侮辱性用語,共達41次之多。此外,在1994年7月28日的採訪錄音中,福爾曼自吹自擂:「我是世紀大案的關鍵證人,如果我不幫助檢方撐住,他們就會輸掉這個大案。血手套決定一切,如果沒有手套,拜拜別玩了。「他還聲稱:「你他媽的就是搞不懂,干警察這一行用不著規矩,全是憑感覺。去他媽的規則吧,我們到時候瞎掰就足夠了。「在錄音談話中,福爾曼還明目張膽地吹噓以前誣陷無辜的經歷,他說:「我曾拘留了不屬於這一地區的閒雜之人,如果一定要我講出理由,我就愣說此人有盜竊嫌疑。「「警察不是好惹的。我們就是殺了人,在法庭上也知道該怎麼說。「
    
    福爾曼錄音磁帶的發現,堪稱世紀大審判的轉折點。檢方爭辯說,談話錄音只是文學創作的素材,難免有自吹和誇大之嫌,根本不能視為合法證據。但伊籐法官仍然裁決,陪審團可以審聽部分錄音。在法庭盤詰時,辯方律師烏爾曼聲色俱厲,重炮猛轟福爾曼:「你在預審時的證詞是否完全真實?「「你是否捏造警方的刑事勘查報告?「「你在此案中是否栽贓和偽造證據?「面對這些不容迴避的法律問題,福爾曼竟然答覆:「我希望維護我的憲法第五條修正案特權。「換句話說,他憑借最高法院1966年在著名的米蘭達案中規定的嫌犯沉默權,拒絕答覆辯方針對呈庭證據提出的合理質疑。在總結陳詞中,辯方律師卡克倫指出,福爾曼是「一個擁護種族滅絕政策的種族主義者、一個作偽證的傢伙、美國最令人可怕的惡夢和魔鬼的化身。「
    
    在美國的司法體制中,證據的可信度是打贏官司的關鍵性因素之一。警方作為刑事案件的偵破機關,在第一時間掌握的證據最多。所以,美國法律明文規定,警察必須就搜查和檢驗證據等法律問題出庭作證,這是法庭審判和程序公正的重要環節。警察不同於一般的證人,執法者的特殊身份,決定了他們回答辯方律師質疑的必要性。即使是普通的交通違規罰款案,涉案警察仍然有義務準時出庭,手按《聖經》宣誓作證。西方司法界有句箴言:「警察是法庭的公僕「(Policeman is the public servant of the court)。因此,福爾曼要求保持沉默、拒絕回答辯方質疑之舉,絕對是荒唐之至。這實際上相當於不打自招,變相承認涉嫌偽造證據,陷害被告。從法理上說,福爾曼的證詞已失去了法律效力。檢方幾乎輸定了。
    
    辛普森案結束後,洛杉磯市地區檢察官毫不留情,正式立案起訴福爾曼警官。結果,他因偽證罪被判了3年有期徒刑,獄外監管。這樣,殺人嫌犯辛普森被無罪開釋,執法者福爾曼警官卻淪為重罪案犯!這真不知是美國司法的驕傲,還是它的恥辱?或許兩者兼而有之吧!
    
    (六)「超越合理懷疑「的深思
    
    1995年10月3日,美國西部時間上午10點,當辛普森案裁決即將宣佈之時,整個美國一時陷入停頓。
    
    克林頓總統推開了軍機國務;前國務卿貝克推遲了演講;華爾街股市交易清淡;長途電話線路寂靜無聲。數千名警察全付武裝,如臨大敵,遍佈洛杉磯市街頭巷尾。CNN統計數字表明,大約有一億四千萬美國人收看或收聽了「世紀審判「的最後裁決。陪審團裁決結果:辛普森無罪。
    
    實際上,判決公佈之前,由於檢方呈庭證據破綻百出和福爾曼警官作偽證,辛普森無罪獲釋已成為可以預料的結局。在美國的司法制度中,刑事案採用的定罪標準是「超越合理懷疑「(prove 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具體而言,在法庭審判時,檢方若要指控被告有罪,一定要提出確鑿可信的證據來證明被告的罪行。毫無疑問,任何證據都會存在某種疑點,但陪審團只有在確信證據已達到「超越合理懷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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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普森殺妻案-宣判太陽返照圖 - 2006-11-26 22:54:55

1995/10/3辛普森殺妻案在洛杉磯宣判無罪.

何鼓指當時辛普森的洛杉磯太陽返照圖木星最高,次限法木星會本命下中天,因此宣判結果有利於辛普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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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妮可的太陽返照圖 - 2006-11-27 21:44:16

案發時間為1994年6月12日的晚上,妮可的太陽返照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