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五:需於酒食,貞吉。]
「需」之所須,以待達也。已得天位,暢其中正,無所復須,故酒食而已獲「貞吉」也。
[疏]正義曰:
「需於酒食貞吉」者,五既為需之主,已得天位,無所復需,但以需待酒食以遞相宴樂而得貞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