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曰:「童蒙」之吉,順以巽也。]
委物以能,不先不為,「順以巽也」。
[疏]「《象》曰」至「順以巽也」。
○正義曰:
「順以巽也」,釋童蒙之吉,巽以順也,猶委物於二。
順謂心順,巽謂貌順。故褚氏云:「順者,心不違也。巽者,外跡相卑下也。」
○注「委物以能」至「順以巽也」。
「委物以能」,謂委付事物與有能之人,謂委二也。
「不先不為」者,五雖居尊位,而專委任於二,不在二先而首唱,是順於二也。
「不為」者,謂不自造為,是委任二也。不先於二,是心順也;不自造為,是貌順也。